司法院修《少年事件处理法》 18岁后要为自己行为负责
▲司法院修法,比照民法18岁成年规定,青少年18岁后要即为自己行为负责。(示意图/资料照)
配合「民法」将成年年龄修正为18岁,行政院会6日通过司法院「少年事件处理法」第84条修正草案。草案明订,将少年事件中,少年的法定代理人应受亲职教育辅导之执行期限,由至「少年满20岁为止」修正为至「少年成年为止」,意旨青少年18岁成年后,就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司法院表示,因1月13日总统令公布修正「民法」第12条及「民法总则施行法」第3条之1,将成年年龄修正为18岁,并自112年1月1日施行,为利未来实务运作,因此拟具「少年事件处理法」第84条修正草案。该修正草案系将少年事件少年的法定代理人应受亲职教育辅导之执行期限,由「至少年满20岁为止」修正为「至少年成年为止」,并修正同条第7项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