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静仪/战场在医院非法院 医疗行为刑责合理化修法之后

▲当医师最痛苦的,是能救人、想救人,却不敢救人,因此医疗刑责合理化是必修不可。(图/视觉中国CFP)

医疗法》82条修法在立法院第九届第四会期的最后一天三读通过。在修法草案送出卫环委员会之后,外界并没有太多的讨论;或许是因为《劳基法》在报端吵得更凶,或者是《医疗法》82条要修法已经争议了十多年,医界法界都不认为会有三读的可能。

反而到了完成三次党团协商,经立院三读通过之后,才有各种意见浮出;许多说「这样修没有用」,当然各种意见我们都应虚心接受;但是我很想问的是,如果说修得不好,那么,各方专家们所认为的条文应该是如此呢?有没有更能落实保障医疗人权,不要让防御性医疗阻挡了真正该进行的医疗救治,不要让急重难症的医疗崩溃,让该被救治的人都有机会被救治的修法呢?或者,其实只是拒绝修法而已?

医疗刑责的合理化,是到了不能不修的地步。这次修法,是修真的。

我自己是产科医师,面对有太多不可预期病情变化或是产程变化的临床工作十多年,从实习时全科出动急救产后大出血到休克、全身血液无法凝固的产妇,被团队一心要救人的热情感动;到我担任主治医师不到几年,遇到一样病情的产妇,脑海中浮现的第一个念头竟然是「怎么样做可以避免被告」。

我跟出身法界的立院同事说,「当医师最痛苦的,是能救人、想救人,却不敢救人。」

▲立委林静仪认为,《医疗法》的修法让医事人员尽全力救人,脑海里需要思考的是救人,而不是思考官司。(图/翻摄自林静仪脸书)

法界提出的许多数字,表示「医师被告成功的很少」,但是第一线医疗人员都知道,「以刑(事诉讼)逼民(事和解)」是现实常见的状况;再者,经历长长的诉讼过程,判决没有出来之前,没有一个医师能够确定自己是否会被判刑;这状况就像是医师跟病人说:「你脑袋里面长了一个东西,但是要好多年之后才能确定是良性恶性喔。放心啦,通常都不会是恶性的。」这样真的,会觉得放心?觉得舒服吗?更让医疗人员挫折的,不是「有没有被告成」,而是「为什么尽力救治病人还要被告」。

《医疗法》82条原来法条内容是「医疗业务之施行,应善尽医疗上必要之注意。医疗机构及其医事人员因执行业务致生损害于病人,以故意或过失为限,负损害赔偿责任」。修法之后条文为,「医疗业务之施行,应善尽医疗上必要之注意。医事人员因执行医疗业务致生损害于病人,以故意或违反医疗上必要之注意义务且逾越合理临床专业裁量所致者为限,负损害赔偿责任。医事人员执行医疗业务因过失致病人死伤,以违反医疗上必要之注意义务且逾越合理临床专业裁量所致者为限,负刑事责任。前二项注意义务之违反及临床专业裁量之范围,应以该医疗领域当时当地之医疗常规、医疗水准、医疗设施、工作条件及紧急迫切等客观情况为断。医疗机构因执行医疗业务致生损害于病人,以故意或过失为限,负损害赔偿责任」。

修法后的条文,没有消除原条文中对于民事损害赔偿的部分,但是明确规范医事人员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为何,也明定了医事机构亦应为医疗业务所导致的伤害,负赔偿责任。

另外,过去常以医事人员「应注意而未注意」来认定其责任,但是何为「应注意而未注意」?若在提供医疗业务时,因为环境、设施、急迫等原因影响医疗业务的注意或者施行,是否是「应注意而未注意」呢?因此,虽然法院裁量时必然会将该医疗领域当时当地之医疗常规、医疗水准、医疗设施、工作条件及紧急迫切等客观情况列入考量,但是此次修法亦认为在法条中明列,有助于让医事人员面临病人有紧急需求时,不会因为设施或急迫等因素,不敢提供医疗协助。

此次修法与协商过程,司法院法务部均参与并且提供意见,我相信这代表不只医界,包括法界也希望能够将法条修得更为妥适。这次的修法,是让现在医疗界为了恐惧被告,而采取防御性、消极的医疗崩坏现况,能够踩煞车;同时也让医事人员可以很清楚自己可以尽全力好好救人,脑海里需要思考的是救人,而不是思考官司;而也才能让接下来,不论是在医疗事件争议的调解机制,或者落实分级医疗制度,让医疗资源更适当的分配,逐步地让医病之间拆除彼此猜疑不信任的情绪,回归医病携手对抗疾病、维护健康的重要本质

附:卫生福利部《医疗法》修法说明:https://www.mohw.gov.tw/cp-16-3906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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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静仪,医师、立法委员,以前在医院跟狂喷的血奋战,现在到国会为困难的改革努力。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88论坛欢迎更多参与,投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