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该坐几年牢?里长向陈启祥索贿判逾10年

▲经过12小时夜间侦讯后,林益世2日遭声押。(图/东森新闻提供)

社会中心/综合报导

行政院长秘书长林益世涉索贿案,2日清晨5点检方以有串证以及灭证的疑虑,将林益世声请羁押禁见,上午移送台北地方法院。此案是因地勇选矿公司负责人陈启祥指控林益世向他索贿6300万和8300万;事实上,陈启祥曾控告两名里长向他索取回馈金,4年间共得5610万,去年(2011)分别被高等法院判刑10年4月及3年6月。林益世目前「部分认罪」,让人不禁联想,小小里长被判逾10年,曾高居行政院长秘书长的林益世,最后会被判刑几年?

根据去年9月28日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决书,陈启祥在2005至到2009年承包中钢的脱硫渣回收,与另外两家厂商都遭到小港区两名里长梁基南许安隆借机勒索。梁、许二人要求中钢对造成污染的这三家下游厂商停止供料,否则发动抗争围厂

中钢停止供料后,陈启祥等人透过管道找梁、许协商,谈妥三家厂商每家每个月提供64万元来「敦亲睦邻」,4年来,梁、许共得5610万元,之后两人想要提高「回馈金」的价格,地勇和其他两家厂商都有意见,陈启祥即向调查局检举,两名里长挨告,梁基南以借端勒索财物罪,处有期徒刑10年4月,褫夺公权6年,许安隆也因借端勒索财物罪,处有期徒刑3年6月,褫夺公权2年。

此案与林益世索贿案,曝露出中钢有如一块大肥肉,基层里长到中央官员都想咬,而2名里长4年得手5610万元,其中一人就被判刑逾10年,林益世最后是何下场?歹戏才刚开场。

地勇公司陈启祥检举里长梁基南、许安隆贪污的高院判决书(司法院网站)

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决 99年度上诉字第1775号(节录)

上 诉 人 台湾高雄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

被   告 梁基南义务辩护人 邱丽妃律师

被   告 许安隆选任辩护人 单文程律师

上列上诉人因被告贪污治罪条例等案件,不服台湾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诉字第27号中华民国99年9 月27日第一审判决(起诉案号:台湾高雄地方法院检察署98年度侦字第6092、8458、18482 号),提起上诉,本院判决如下:

主 文

原判决关于公务员借端勒索财物无罪部分撤销。

梁基南共同犯借端勒索财物罪,处有期徒刑拾年肆月,褫夺公权陆年。所得财物新台币伍仟陆佰壹拾万元,应与许安隆连带追缴之,其中陆佰陆拾万元应发还地勇选矿股份有限公司,壹仟伍佰肆拾万元应发还台协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其余参仟肆佰壹拾万元应发还大地亮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如全部或一部无法追缴时,应以其等财产连带抵偿之。

许安隆共同犯借端勒索财物罪,处有期徒刑参年陆月,褫夺公权贰年。所得财物新台币伍仟陆佰壹拾万元,应与梁基南连带追缴之,其中陆佰陆拾万元应发还地勇选矿股份有限公司,壹仟伍佰肆拾万元应发还台协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其余参仟肆佰壹拾万元应发还大地亮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如全部或一部无法追缴时,应以其等财产连带抵偿之。

其他上诉驳回。

事 实

一、梁基南于民国93年间担任高雄市小港区合作里里长并兼任小港区里长联谊会主席,许安隆担任高雄市小港区松山里里长,均为依据法令服务于地方自治团体所属机关而具有法定职务权限之人员。大地亮环保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大地亮公司)、台协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台协公司)、地勇选矿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地勇公司)系向中国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钢公司)承包副产品脱硫渣回收之业者,梁基南凭借里长并兼任里长联谊会主席具相当影响力之身分,意图为自己不法利益,于93年9 月间借口中钢公司下游厂商产生石墨亮片落尘造成空污,赴中钢公司提出1 包疑似石墨亮片之落尘事证,表示已造成空污,要求中钢公司停止提供炉渣原料给下游厂商,否则将发动抗争围厂。中钢公司化验梁基南提出之石墨亮片落尘,发现与中钢公司及下游业者无关,惟梁基南仍不理会其说明,反向高雄巿政府环保局检举并印制散发快报、诉诸媒体,高雄市政府环保局并于93年10月6 日发布新闻稿指正中钢公司。中钢公司颇感压力,乃于93年10月13日暂停供料给大地亮公司,并向3 家业者表示须改善设备及作好敦亲睦邻回馈。台协公司张湘熙、大地亮公司郑志强、地勇公司陈启祥担心日后无法继续自中钢公司取得料源,影响营运,乃推由郑志强出面委请与梁基南素有交情、亦同为里长之许安隆出面转告梁基南,愿以金钱交换平息抗争,许安隆见有利可图,遂向梁基南转知,2 人达成合意,共同基于借端勒索财物之犯意联络,假藉环保抗争事端,藉上开3 家公司害怕遭停料处置而对之勒索从中获取不法代价。由许安隆出面居间联络,利用该厂商因梁基南前开行止而已受到中钢公司断料处置之心中恐惧持续进行且愿提出报酬以换取梁基南停止抗争之心态下,许安隆乃与台协、大地亮、地勇公司所推派之代表郑志强谈妥,每家每月遂提供640,000元作为敦亲睦邻之公关费,郑志强每月从每家截留9 万元,其余并由郑志强或郑至佑以现金交付许安隆,许安隆、梁基南则以3 、7 比例分配得款。其中:台协公司自94年6 月至96年9 月交付给郑志强,28个月计1792万元,许安隆、梁基南计收得1540万元(28×550000=00000000 );地勇公司自94年8 月至95年5 月交付郑志强,12个月计768 万元,许安隆、梁基南收得660 万元(12×550000=0000000);大地亮公司自94年6 月起支付至98年2 月遭查获为止,计支付34,100,000元。(94年6 月至97年5 月共3 年大地亮公司本身支付550000×12×3=l0000000元,而台协公司仅付款至96年9月,96年10月迄97年5 月共8 个月之费用由大地亮公司垫缴计8 ×550000=0000000元,再加上97年6 月迄98年2 月共9个月台协公司之部分亦由大地亮公司代缴,此9 个月2 家公司应缴550000×2 ×9=0000000 元,合计大地亮公司94年6月起至98年2 月止,共支出00000000元(1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郑志强共交付许安隆共有56,100,000元,梁基南、许安隆因而达成借端向中钢公司下游厂商即该3 家公司勒索财物之目的。二、案经法务部调查局高雄市调查处移送台湾高雄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侦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