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背职务收贿至少判10年 林益世自白最有利
前行政院秘书长林益世被控索贿案,特侦组认为他涉嫌收贿及要求贿赂两项罪名;根据《贪污治罪条例》规定,对违背职务的行为收受贿赂罪,依法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林益世2年前担任立委期间,涉嫌向地勇公司负责人陈启祥收取新台币6300万元;今年又索款8300万元,但陈未付款。特侦组昨天下午传唤林到案,经过12小时侦讯,今天清晨4时许将他声押禁见。
特侦组表示,林益世曾就某部分案情表述要自白之意,但他所说的案情是否与事实相符,仍需要查证。法界人士研判,林益世是看证据揭发到哪就坦承到哪,自白及缴回犯罪所得对他最有利。
依《贪污治罪条例》规定,公务员对职务上的行为受贿,要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6千万元以下罚金。若是违背职务受贿,要处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1亿元以下罚金,相当于杀人罪的法定刑,处罚相当重。
若视涉案情节适用刑法上之处罚规定,凡事职务上行为的受贿罪,也要科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违背职务的行为要处3年以上10年以下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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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刻选择认错 林益世声押禁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