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医疗法》修正案,合法人体试验将「去刑化」

记者陈佳雯台北报导

立法院27日三读通过医疗法》修正案,未来医师必须善尽医疗上必要的注意,并依法律明订事项进行「人体试验」,但因试验本身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病人死亡或伤害者,不符《刑法》的故意或过失规定

条文当中规定,医疗机构施行人体试验计划变更时,仍应依程序经审查核准或同意。违反规定者由中央主管机关新台币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锾,并令其中止试验。

修法也提高教学医院未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就施行人体试验的处罚,使其罚款金额与医疗机构一样高,由现行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锾提升到20万元至100万元;中央主管机关并应令非法进行试验的教学医院、医疗机构中止或终止人体试验。

此外,现行医疗法对医疗机构停业期间没有规定,等于可以「无限期停业」,导致卫生主管机关无法有效管理医疗资源,三读通过条文规定,医疗机构停业期间以1年为限,超过1年者应在到期日起30日内办理歇业。如果医疗机构没有依规定办理歇业,主管机关可以迳予歇业。

未来医疗机构若聘雇或容留未具医师以外之医事人员资格者,执行应由医事人员执行的业务,可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