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初審通過立法院組織法、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案

立法院司法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立法院组织法第32条条文修正草案、公教人员保险法第36条条文修正草案。记者欧阳良盈/摄影

立法院司法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立法院组织法第32条条文修正草案、公教人员保险法第36条条文修正草案。规定立院每年应编列预算补助公费助理实施健检、文康活动费用,114年1月1日起施行。公教人员保险有效期间分娩,得请领生育给付。

民进党立委汤蕙祯、国民党立委陈超明等人关切立院组织法修正案,汤蕙祯质询,国会助理工作多元,目前仅有立法院组织法第32条规范,若跟随的立委没选上,工作就没了,像免洗筷用完就丢,立法院应建立制度,保障立院助理工作权。

汤蕙祯揶揄,除了劳动部外,全台湾都知道立法院违反劳基法。立法院秘书长林志嘉答询,国会助理未具公务人员身份,处理上有其困难,会以立委相关提案作为主体,立法院会提修正案,希望尽快修正通过。

汤蕙祯质询,国会助理是否可能比照民间,有退职金的可能?立法院人事处代表答询,只要符合规定,都有依照劳基法相关规定,帮助理编劳保、劳退等预算。

陈超明提出的修法版本指出,立法院公费助理聘雇虽采劳保方式,但相关权益并没有完全比照劳基法规定,国会助理工作型态多元,且有长时间、夜间工作的情形,曾发生年轻助理在职场不幸猝逝的憾事。经在场立委和立院人员讨论后,按国民党立委林思铭等人所提修正动议动过,全案不须交由党团协商。

现行公教人员保险法第36条条文规定,被保险人缴付公教人员保险的保险费满280日后分娩、满181日后早产,得请领生育给付。初审通过条文规定,在保险有效期间分娩或早产、在保险有效期间怀孕,且于保险效力停止后一年内,因同一怀孕事故而分娩或早产,被保险人有这2种情形之一者,得请领生育给付。初审通过条文也规定,被保险人同时符合相关社会保险生育给付,或因军公教身分请领国家给与的生育补助请领条件者,仅得择一请领。

立法院司法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立法院组织法第32条条文修正草案、公教人员保险法第36条条文修正草案。图/撷取自国会直播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