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公教人員保險法 放寬請領條件

今天立法院院会三读通过公教人员保险法。记者林伯东/摄影

立法院院会三读通过公教人员保险法修正案,删除现行缴付保险费日数限制请领给付规定,修改为在保险有效期间分娩或早产,得请领生育给付,放宽公教人员生育给付请领条件。

这次修法是为了落实生育给付慰勉保险人因分娩或早产的辛苦,合理补贴不能工作期间,经济生活及安养所需的建置意旨,为免被保险人确于公教人员保险有效时间内生产,因职域转换或加保年资短浅,导致缴付保险费期间未达到法定日数规定,无法请领生育给付,删除现行缴付保险费日数限制规定。

现行公教人员保险法第36条条文,被保险人缴付公教人员保险的保险费满280日后分娩,满181日后早产,得请领生育给付。立法院院会三读通过条文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分娩或早产,或在保险有效期间怀孕,且于保险效力停止后一年内,因同一怀孕事故而分娩或早产,得请领生育给付。

三读条文规定,被保险人同时符合相关社会保险生育给付,或因军公教身分,请领国家给予之生育补助请领条件者,仅得择一请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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