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院通过修法 放宽公务员投资及兼职限制

考试院(本报系资料照片)

考试院会今天通过「公务员服务法」修正草案,在公务员禁止经营商业部分,改为不得投资其所任职务直接监督或有管理权限的营利事业。草案也放宽公务员可以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依个人才艺表现,获取适当报酬,并可授权智慧财产权及肖像权,获取合理对价,草案将于近日函请立法院审议。

考试院表示,为契合时代需要及因应社会环境变迁而适当调整公务员的职务上义务,以贯彻宪法保障文官权利的意旨,考试院院会今天通过「公务员服务法」修正草案,重行检讨公务员经商投资、兼职限制、服从义务、发表言论等规范以及该法适用对象。

现行服务法没有明确定义经营商业范围,都是透过函释规定,容易造成公务员因不谙规定而触法,考试院表示,此次针对服务法禁止经营商业范围给予明确界定,并考量现行公司法、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等对于防范商业舞弊已有相关规定,就公务员投资规定,改以其所任职务对该营利事业具有直接监督或管理权限者为投资限制,但仍不得因持有股份或出资额而担任营利事业负责人。

草案也明订,公务员因继承、赠与、调职等理由,无法立即转让违法之投资股份或出资额等,增订3个月办理解除经营商业及投资适法性的缓冲期间。

至于外界所关心的兼职规定部分,考试院指出,兼任教学、研究工作或非以营利为目的之事业或团体职务部分,由现行「许可制」修正为「同意制」,无论事先许可或事后征得机关同意皆可,如系未支领报酬且不影响公务员执行职务工作者,则不需要经权责机关同意。

草案也增订公务员得于法定工作时间以外,依个人才艺表现,获取适当报酬,并得就其财产之处分、智慧财产权及肖像权之授权行使,获取合理对价。

此外,考试院表示,考量中央研究院为国家最高学术研究机构,其性质及地位,与其他各机关所属学术研究机构并不相同,该院未兼任行政职务的研究人员、研究技术人员未具行使公权力性质,也未涉及行政资源的分配,草案增订上述人员不适用服务法规定,而由该院依其内部规约予以管理。

由于公营事业机构对经营政策负有主要决策责任者以外人员,以及公立学校兼任行政职务教师工作性质特殊,草案修正其经商禁止及兼职规定,授权由各该主管机关依其业务性质另以办法规定。

草案也删除公务员以私人名义发表与职务有关之谈话,应经许可的规定。公务员以个人名义进行公共政策讨论,未来则毋须再经机关许可,未经机关同意而使用职称发表与职务有关的言论,若对政府机关形象、声誉未造成负面影响,也不违反发表言论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