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院会通过 公务人员提缴退抚基金免税
考试院通过公务人员退休资遣抚恤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及政务人员退职抚恤条例修正案;公务人员按月缴付的退抚基金费用,不用计入缴付年度薪资收入课税;预订自111年1月1日起实施。
考试院院会今通过公务人员退休资遣抚恤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及政务人员退职抚恤条例修正草案,并使军公教与劳工及私校教职员在职提缴退抚金的课税规定趋于一致。公务人员退抚法修正草案将于近日内函请立法院审议,政务人员退抚条例则将函请行政院会衔送立法院审议。
考试院表示,公务人员退抚法计修正4条条文,其修正重点为,公务人员按月缴付的退抚基金费用,不用计入缴付年度薪资收入课税;预订自111年1月1 日起实施。
考试院指出,公务人员退休后所领月退休金、遗族所领月抚恤金或遗属年金给付金额,于消费者物价指数(以下简称物价指数)累计成长率达正、负5%时,应予调整,其调整比率由考试院会同行政院考量国家经济环境、政府财政与退抚基金准备率定之;或至少每4年应予检讨。
配合司法院释字第782号解释宣告「再任私立学校职务应停发月退休金规定」违反平等原则,溯自108年8月23日施行。
至于政务人员退抚条例的修正内涵,考试院指出,有关增订政务人员自提离职储金不并入薪资课税,以及溯自108 年 8 月 23 日删除再任私校停发月退职酬劳金等规定,均系与公务人员作一致性处理。
此外,因政务人员采离职储金制,故无公务人员退抚法有关依物价指数累计成长率调整月退休金的规定;而部分政务人员依原规定支(兼)领月退职酬劳金,其金额之调整,依政务人员退抚条例现行规定,与公务人员月退休金调整方式及比率一致,亦无须另作修正。
考试院表示,现行军公教人员在职拨缴之退抚费用及退抚给与的课税是采「缴税在前,免税在后」,因应本次公务人员退抚法的修正,将课税机制改为「免税在前,缴税在后」,对于已退休及现职公务人员缴付的退抚基金费用,已依原规定课税的年资,仍应保障该年资所计得退抚给与金额全部免税的权益,所以将另配合修正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以为准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