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会认违反证交法移送检调 大同回应喊冤
▲大同发出重讯,搬出签证会计师函文。(图/翻摄自公开资讯观测站)
金管会主委顾立雄昨(11)日表示要将华映与大同移送检调,大同搬出签证会计师函文,发布重讯指出,会计处理规定尚无不符,均有遵守法令,不过大同强调,将积极配合主管机关及检调单位调查。
大同指出,根据会计准则公报第9号「或有事项及期后事项之处理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负债准备、或有负债及或有资产」会计处理规定尚无不符,均已遵循法令。
金管会认定大同、华映「隐匿财报」,违反证交法将移送检调。金管会指出,大同旗下子公司华映入主华映科技所作的19项承诺,并未于各期财报中揭露,将依违反《证券交易法》第20条规定,移送法办。
大同则表示,就上开2009业绩承诺,大同及子公司2009年至2018年第三季以前财务报表会计处理与附注揭露,其法律依据,于2009年至2012年度,应遵循当时所准据适用之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第9号「或有事项及期后事项之处理准则」之要求。
自2013年度起,除前述第9号公报外,也符合应适用之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负债准备、或有负债及或有资产」之会计处理规定,仅有符合下列要求者才有附注揭露之必要性。
大同说明,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负债准备才得认列:第一,因过去事件所产生之现时义务;第二,于清偿义务时,很有可能(Probable即可能的机率大于不可能的机率,在财务会计 准则公报第9号下,很有可能系指发生之机率>75% ;在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下,很有可能系指发生之机率>50%)需要流出具经济效益之资源;及第三,金额能合理之衡量。
而当或有负债之发生很有可能,但金额无法合理之衡量;或当或有负债的发生可能性并非很有可能(Reasonably Probable)时,在此情况下之或有负债不须认列入帐,但须附注揭露其内容。
另外,当或有负债发生可能性极少(Remote)时,则无须认列亦无须附注揭露其内容。就上开2009业绩承诺,华映与其签证会计师评估于未来年度实现之可能性极少(Remote) ,且对本公司营运、股东权益及财务报表并无重大影响, 因此未揭露于本公司财务报表。与前揭务会计准则公报第 9号「或有事项及期后事项之处理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 第37号「负债准备、或有负债及或有资产」之会计处理规 定尚无不符,均已遵循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