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会斥大同违反公司治理、股东权益 公司应提改正方案

金管会强调,不赞成大同剔除部分股东表决权,至于股东会是否有效,则要回归公司法认定。(图/记者汤兴汉摄)

记者纪佳妘/台北报导

大同股东会改选引发争议,金管会今(2)日表示,不赞同公司剔除部分股东表决权,不过股东会是否有效则要回归公司法认定,若公司有心改正,应自行提出符合法制方案

大同公司30日召开股东会,公司派剔除部分股东表决权,由于大同未能提出具体事证、说明清楚缘由,无法说服主管机关,因此证交所从今天开始将大同股票打入全额交割,而大同股价今天收在20.1元,涨幅达6.35%,成交量也比昨天多。

金管会证期局表示,证交所已说明变更交易目的是提醒投资人注意投资标的风险,若投资标的有财务业务或公司治理等疑虑,投资风险及不确定性也会跟着增加,但投资人审慎评估后仍可交易买卖,因此符合证交法「保障投资」的意旨,在大同公司回应受影响股东权益,或股东可受到平等对待,相关疑虑能被澄清、改善后,证交所也会依相关规定恢复正常交易。

金管会日前请集保公司查核大同股务作业,违反规定最重不得自办股务事务证期局指出,目前集保公司已了解完成,将写成报告给金管会,强调不会拖太久,会尽快请大同来陈述意见

对于大同自行认定违法陆资,证期局也提及,公司不宜自行认定,影响股东权益,日前也有接获外界检举与大同质疑,由于尚未提出具体事证,因此主管机关将尽一切力量来查证,目前仍在了解中。

至于大同应如何改正,确保股东能被公平对待,证期局说,「改正程序要回到公司法」,若公司本身有心要来改,按照现行公司法,应由公司来提出。

外界关注大同股东会是否有效?证期局认为,股东会决议程序是否有违反法令,要看公司法第189条规定,股东会召开程序或其决议方法,违反法令或章程时,股东可自决议之日起30日内,诉请法院撤销决议,至于股东会有无效果,则要回到公司法救济程序来处理。

证期局也提及,按照公司法规定,股东还有其他救济方式,包括召开临时股东会、司法途径等,都有相关救济程序,而司法程序属于法院权责,就行政机关来说,尽可能厘清法律上见解,配合司法机关的需求。

此外,大同公司派已将新选出董事名单经济部办理登记,将洽金管会意见,证期局则说,会与经济部共同讨论,金管会将关注2大重点,包括公司治理、股东权益保障。

外界也关注金管会是否能依证交法规定,要求公司召开股东会重新改选,证期局指出,按照证交所第36条第8条规定,上市柜公司董监事任期届满时若未依规定召开股东会改选,主管机关可要求限期召开,若不召开、限期届满时,董监事当然解任,但大同公司有在期限内召开股东会改选,因此不适用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