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主管制度再进化 善用公司治理 提升企业价值
中华公司治理协会理事长陈清祥(左起)、美国德拉瓦州衡平法院法官J. Travis Laster、中华公司治理协会常务理事张心悌、阳明交通大学科技法律学院教授林建中、中国信托商业银行副总经理暨公司治理主管詹儒桦。图/简立宗
在政府政策的推动下,台湾上市柜公司普遍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公司治理主管,并逐步建立起「善用公司治理提升企业价值」的共识。第二场研讨会以「公司治理主管制度的再进化」为主题,探讨国内外公司治理制度的差异,同时为我国未来发展献策。
公司治理主管制度化相当重要,因此金管会推动公司治理3.0,要求所有上市柜公司都须设置公司治理主管。中华公司治理协会常务理事张心悌说,推动公司治理主管制度面临的三大挑战。首先,缺乏具体的资格认证标准。公司治理属专业领域,但缺乏明确的资格标准或认证,其次,治理主管的独立性问题值得关注,虽然治理主管是公司内部员工,但应具备一定的独立性,应站在公司整体利益的立场,确保股东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不受损害。第三个挑战是专任性与兼任性问题。虽然法规要求设立公司治理主管,但许多企业将此职位与其他职务兼任,如法务长或财务长。这种安排可能导致角色冲突,削弱治理工作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阳明交通大学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林建中指出,根据今年公司治理协会所进行的公司治理主管问卷调查结果,台湾多数公司的治理主管,在公司内部任职均有一定的时间,而非新任,但多数仍为兼任。平均上,公司治理主管每周花在处理公司治理事务的时间,也不超过十小时,反映出台湾在公司治理领域的精进与可能角色的探索,仍有改进空间。目前国内常有一种观念,将公司治理主管被视为法规遵循的确认者,这意味着治理主管不仅需负责董事的教育和法律责任宣导,还可能需承担公司相关法规遵循确保的责任,此一想法继续扩张,一旦公司法规遵循上出现问题,治理主管将可能面临惩戒或行政处罚。
林建中强调,公司治理主管既是公司内部员工,也需具备某种程度的独立性,特别是在法规遵循问题上,其不应依赖CEO的指挥。尽管不同公司的规模、架构和人才资源差异,使得标准化治理角色面临挑战,但企业应从被动应对转为主动,根据自身需求制定策略,以更灵活地应对新时代的挑战。治理主管也需说服董事会提供资源支持,并处理其他部门对其治理角色的认同问题。
德拉瓦州衡平法院法官James Travis Laster指出,公司治理主管的「独立性」,是一个微妙而关键的概念。其虽然是公司的职员,不全然具备外部审计师的完全独立性,但仍需要具备「心智上的独立性」。亦即,其等应从更广泛的角度来看待治理问题,不仅限于管理层或法务长的业务运营范畴。在实务运作中,CGO应对董事会负责,而非管理层。更需保持批判性思考,提出必要的问题,并确保治理流程的正确性,成为董事会在决策过程中的重要支柱。
James Travis Laster还提到,公司治理主管必须保持客观,并确保其主要其忠诚的对象是董事会,而非管理团队。此一角色有点类似于内部审计人员,亦即,其需保持批判性思考,提出问题,并确保公司运作确实遵循治理流程,董事会能得到充分资讯,以做出决策,并协助董事会的监督。即便遇到挑战管理层的观点,也要确保董事会能获得管理团队可能不想优先考虑提供的资讯,以协助董事会有效履行其职责,进一步维护公司治理的完整性。
中国信托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主管詹儒桦指出,中国信托在公司治理制度上具有几个鲜明特色。首先,在董事会结构中,独立董事比例超过半数,意味着多数董事仅在开会时到公司。此外,中国信托集团推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原则,要求集团内部的董事不得同时在同一家公司中担任管理职位,确保董事在决策时的独立和客观。詹儒桦说,在市值接近8千亿的公司中,外部董事需承担决策责任,公司治理主管在过程中发挥关键的中介作用更显重要,需确保沟通的顺畅,并在董事提出问题时迅速回应或交由经营团队处理,确保回馈的即时性。
在詹儒桦看来,公司治理主管需要满足三个主要期待:第一是有效沟通,尤其是随着独立董事数量增加,治理主管需协助董事了解公司状况和议案,并在董事和经营团队之间架起沟通的桥梁。第二是对业务的深入了解,这有助于治理主管在沟通中有效传递重要信息。第三是运用科技工具来提升董事会的决策效率,确保治理工作的高效性和准确性。
公司治理专业人员协会理事长方嘉麟指出,台湾公司治理结构与英美不同,董事会多以执行业务为主要功能,很少由独立董事组成,因此董事长的角色更像是英美企业中的CEO。这种结构性因素使得台湾的公司治理人员在支持董事会时面临矛盾,既需保持与董事会的联系,又需在关键时刻保持独立性。
方嘉麟还提到,台湾的公司治理从业人员无法完全专注于治理工作,并非缺乏专业能力,而是受到结构性限制,相较之下,英美的公司治理监管策略是通过监管会计师、律师等中介专业人员来达成治理目标,这种间接监管方式能够有效提升整体的治理标准。随着家族企业的传承变化,尤其是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公司如中国信托,对于专业治理人员的需求将逐渐增加。
「先求有,再求好」的策略在政府推动公司治理改革中是种常见做法。方嘉麟说,给予从业人员跟公司最小的冲击,降低冲击,期待立法通过,但可能反而适其反,如果要玩真的,就不会只引进公熥治理人员,而是整个生态系。这种策略的重点在于先建立一个基础,即便在初期阶段未必完美,但至少能够让治理机制开始运作,然后再逐步改进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