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股东会乱象 金管会:不应限制股东投票权
(证期局副局长蔡丽玲针对大同股东会提出四大声明。图/彭祯伶)
金管会30日针对大同股东常会未发给部分股东表决权票及选举票,而有影响股东权的情事有四大声明,一是不介入,但要求公司遵守相关规定;二是大同行为「有违股东行动主义」,投保中心已在现场提出异议;三是要求大同召开重讯说明会,投保中心及集保将发新闻稿说明立场,若大同违反股务规定,金管会将处分大同,不得再自办股务事务。四是大同股东若认为股东会有瑕疵,侵害股东权益,可依公司法相关规定寻求救济。
证期局副局长蔡丽玲表示,大同引用来限制部分股东权的理由,是用企并法规定,即为了购并目的,取得任一公司10%股份,在取得10天内向证券主管机关申报,若未申报超过的部分不具表决权,但其实三家投资公司在2018年已向金管会申报。
同时证期局强调,无论是企并法或陆资等,任何法规的解释都不应由大同公司来认定,都应给股东表决权,且证交法43条也没有限制股东权的规定。
金管会四大回应全文如下:
一、上市柜公司经营权争议,金管会一贯立场为不介入,但要求公司及受托辨理股务业务机构,办理股务作业需确实遵守相关规定,任何股东只要依法投资都应该保障行使股东权利的公平机会。
二、针对本日大同公司股东会未发给部分股东表决权票及选举票,影响股东权益之保障,并与公司治理股东行动主义有违。投保中心除于本日股东会召开前,发布新闻稿表示,已指派六人出席本次股东会观察会场状况,若本次股东会涉有相关违法情事致影响股东权益,该中心将于会中适时表示意见,积极维护股东权益。另查投保中心业于股东会现场,针对前开股东权受限乙事提出异议。
三、在行政作为方面,金管会及周边单位,针对大同公司未发给部分股东表决权票及选举票之行为,将采取下列措施:
(一)证交所将请大同公司本日赴证交所召开重大讯息说明记者会,说明未发给部分股东表决权票及选举票之理由。
(二)投保中心及集保公司将发布新闻稿,说明本日参与股东会情形及对本事件之立场。
(三)金管会将请集保公司了解并查核相关股务作业,大同公司倘违反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股务处理准则第6条有关股务内控制度规定,将处分该公司不得再自办股务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