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童吊桥上坠落身亡,谁该负责?

●文/法操司想传媒

根据媒体报导,2019年11月3日南投奥万大森林游乐区发生2岁幼童坠落吊桥意外,男童疑似因吊桥摇晃重心不稳,撞上吊桥护栏,护栏受到重力压迫产生空隙,男童因此从缝隙坠落身亡。主管机关林务局南投林管处表示,该吊桥刚于10月完成委外完成安全检查,会全力协助家属处理后续事宜

发生这样的意外,令人难过,而意外的真相,还需经过检调调查厘清。就先让我们从法律上去讨论,究竟谁可能要对这样的意外负法律责任

国家赔偿:公有公共设施

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1项规定「公有公共设施因设置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体财产受损害者,国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国赔法中所谓的「公共设施」指的是政府基于公众利益或公众需要所设置的,而该设施经过验收并开放民众使用。

所谓的「管理上有欠缺」是指在设计、建造与后续维护不完全的状况。但需要特别注意,本条所指管理有欠缺,不以主管机关有故意或过失为要件,也就是「无过失责任」(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2776号判例)。简单来说,只要公共设施欠缺「通常」应具备的「安全」性,就有国家赔偿法的适用。

回到男童坠落意外,从目前的事实看来,男童是因为吊桥护栏未发挥作用或毁坏导致意外的发生,具备相当因果关系,应该可以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从目前的事实看来,男童是因为吊桥护栏未发挥作用或毁坏导致意外的发生,具备相当因果关系,应该可以依法请求国家赔偿。(图/林务局提供)

刑事责任:过失致死

国家除了要赔偿外,有人需要负刑事责任吗?依据刑法第276条「因过失致人于死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而本案的情况可能有过失的有吊桥主管机关、委外的检修单位、男童的父母

首先,主管机关对于该吊桥,本来就有维护确保使用者安全通过的义务,身为主管机关,应可以预见吊桥的防护网在设置上若有瑕疵,就有可能使通过的行人坠落。虽然林务局南投林管处表示,吊桥的防护栏法规高出30公分,每月都会由巡视人员检视设施情况,且10月才刚完成委外安全检查。但实际上,委外检修的项目为何?委外单位是否有针对此进行检修?都是这两个单位是否需要负责的重要关键

除了吊桥主管机关外,身为孩童的父母,对于孩童的安全本就需要负责。根据一开始的新闻报导,家属考量吊桥围栏很高,加上男童已经可以自行行走,所以让男童在视线范围中行走。但后来男童的父亲澄清,男童母亲有牵着男童的手走,因为突然有一阵强风,男童被风吹得倒退,母亲手滑抓不住。《法操》认为,以吊桥防护栏以及护栏的高度观之,父母的确很难预见孩童可能会从防护栏掉出,故即便未牵着孩童,可能也不需要为此负责。

发生这样的意外让人非常的难过,期望各主管机关可以借由此事件,加强对于公有公共设施的维护,让这类的意外不会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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