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以翔追到死 谁该负法律责任
35岁的艺人高以翔27日凌晨在宁波录制《追我吧》节目时,因心源性猝死辞世,图为他的资料照。(中新社)
台马混血艺人高以翔27日凌晨在宁波参加浙江卫视《追我吧》节目录制时猝逝,节目组在声明中说,他的死因是「心源性猝死」,引发广泛关注。
观察者网报导指出,《追我吧》以拚体力著称,模式与定位在「你追我逃」中突破体能极限,录制时间一般都在深夜。据《新闻晨报》报导,高以翔从26日晚间约8点半开始录制,事件发生时,来宾已经参与了5个小时左右。
在长时间的录影中,《追我吧》节目组是否该负律责任?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的范辰律师告诉观察者网,一般演艺公司在和节目组签订合同时,都会考虑到一些意外情况,尤其是野外节目,因此这主要看高以翔所属的经纪公司和《追我吧》节目组的相关合约条文。
而上海茸诚伟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佳文则指出,如果高以翔确实是在这次节目的录制中,因为活动量太大导致猝死,(节目组)不可避免要负一部分责任,因为活动是节目组策划的,应该考虑到参加录制艺人的体力。虽然这不会涉及刑事责任,但需要承担民事赔偿。
此外,高佳文说,这其实是两个平等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很多时候这个关系取决于哪个主体更大牌、更强势,往往强势的一方,就会把责任推给对方,而节目组会有一定的免责条约。
而范辰指出,如果节目组与演艺公司的相关合同中若没有考虑到意外发生的情况,就应该去认定这是否能构成工伤。
根据中国大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认定成工伤,演艺公司或家属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索赔。但若不能认定工伤,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处理︰
第11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3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3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而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3人追偿。
高佳文律师认为,家属有权去起诉经纪公司,还有《追我吧》节目组,这是家属可以追究的两个主体。「死因报告也很重要,但是死因报告牵扯到解剖的问题,家属方面不一定愿意解剖。如果家属不同意解剖的话,就只能出一个简单的死因说明。」
在录制节目的过程中,艺人发生意外,这并不是第一次。熟悉演艺事务的高佳文律师指出,刘德华在泰国拍广告发生过坠伤,王宝强参加活动时右腿骨折,而乐嘉则是蛋蛋受过伤。高佳文建议,艺人在录制节目前,应该和经纪公司联系好,购买意外险。「即使节目方比较强势,有免责条款,但是安全条款一定要写好。在伤亡这种不可避免的结果出现后,我们只能做好后续的赔偿,作为艺人,哪怕节目组不给买保险,也一定要让经纪公司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