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说法/【棒球与法律】被界外球砸伤,谁该负责?

▲遭界外球砸伤的球迷依法主张损害赔偿吗?图为道奇女球迷遭界外球打到。(图/达志影像美联社

「每年约有1,750名球迷在美国职棒比赛(MLB)中被界外球击伤」,也就是说,每三场比赛中就有两名球迷会受伤。关于界外球飞向看台导致观众受伤的新闻,可说是屡见不鲜!此时,遭界外球击中的观众,能够依法主张损害赔偿吗?台湾新北地方法院95年诉字第1016号民事判决,曾就被界外球砸伤的观众,依法应向何人请求损害赔偿予以分析。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法院对于被界外球砸伤的观众做出什么样的判断。

A女于2004年11月10日购票进入新庄棒球场,观赏由中华职棒大联盟主办的统一狮队兴农牛队职棒总冠军赛。不巧的是,开赛前,A女便被球队练习的棒球击中右眼,经送医诊治后仍无法恢复原有视力。A女即以中华职棒大联盟、新庄棒球场、统一棒球公司(统一狮队的母公司)与兴农职棒公司(兴农牛队的母公司)为被告,依民法第191条之3等规定,请求被告负损害赔偿责任

A女主张依民法第191条之3规定,中华职棒大联盟应对她所受的损害,包括:为此所支出的医疗费用、因视力严重退化而使劳动能力减损等负损害赔偿责任。以该条作为请求权基础是可行的吗?法院是怎么认定的呢?

民法第191条之3:「经营一定事业或从事其他工作活动之人,其工作或活动之性质或其使用之工具方法有生损害于他人之危险者,对他人之损害应负赔偿责任。但损害非由于其工作或活动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所致,或于防止损害之发生已尽相当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首先,中华职棒大联盟是「经营一定事业或从事其他工作或活动之人」。中华职棒大联盟发函给新庄棒球场,表示联盟会尽力维护球场的管理秩序与交通;而新庄棒球场也回复表示,球赛中与球赛后的球场管理,都由联盟自行负责处理,因此,法院依照双方的书函内容,认定中华职棒大联盟为是从事该次职棒活动及相关安全维护之人。

法院参照本条立法理由,被害人只须证明加害人的工作或活动,有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危险性,而且在其工作或活动中确实遭受损害即可。据此,由于A女的确是在观赏由中华职棒大联盟从事的职棒比赛活动中,遭飞球击中右眼而受伤,所以符合该项要件

同前所述,除非中华职棒大联盟能举证证明有民法第191条之3但书的情形。简单来说,中华职棒大联盟必须证明自己对「防止损害的发生」已尽了相当注意义务,否则就必须负赔偿责任。本案中,尽管中华职棒大联盟有提出相关事证,例如:已在入场券上加注警语、在球场竖立警告标语及以广播方式提醒观众注意飞球等,但法院仍认定那并不是积极防范危险发生的具体措施,因此,中华职棒大联盟对防止损害的发生没有尽相当的注意义务,从而必须负损害赔偿的责任。

至于统一棒球公司、兴农职棒公司仅是「参与比赛的队伍」,新庄棒球场则是「单纯出租场地」,并不是「从事职棒活动及相关安全维护之人」,且新庄棒球场在设施装置、保管上没有任何缺失,A女也无法举证证明有应负损害赔偿的情事,所以,统一棒球公司、兴农职棒公司、新庄棒球场不用负损害赔偿责任。

但中华职棒大联盟主张A女并没有留意「请小心飞球,注意安全」等警示标语,赛前球队练球时,她甚至往反方向看,没能察觉到飞球,因此,依民法第217条第1项规定:「损害之发生或扩大,被害人与有过失者,法院得减轻赔偿金额,或免除之。」这条就是所谓「与有过失」的条文,如果损害的发生,被害人自己也有一定的责任,那就可以减免加害人赔偿的金额。因此,中华职棒大联盟主张A女自己也须负部分责任。

然而,法院认为,由于飞到内野看台的界外球,球速相当惊人,如果不是受过专业训练的人,是很难闪避场内飞来的界外球。况且,球场内所张贴的警示标语,并不是积极防止危险发生的具体措施,中华职棒大联盟本就对于防止损害的发生未尽相当义务,不应该反过来责备A女自己不特别注意自身安全。(本文转载自法操FOLLAW)

▼美国大联盟5月30日一场小熊太空人的比赛,小熊队阿莫拉的高速界外球打到4岁女童

好文推荐

给说法/大法庭抢头香 顶新案声请的两大争点歧异为何

给说法/有了大法庭,判决歧异就有望解决吗

给说法/【法官法修法】法官评鉴、职务法庭更加细致化

●法操,司法监督网路媒体。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