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线广播电视系统经营者收费标准草案 业者搬出宪法反对部分条文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审查通过「有线广播电视系统经营收费标准草案」。(图/视觉中国

记者林睿康/台北报导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今天(16日)审查通过「有线广播电视系统经营者收费标准草案」,让有线电视的收费上限可随着物价指数进行调整。有线宽频产业协会肯定NCC适度开放费率上限、务实反映物价上涨回归使用者付费的思维,但还是对草案部分内容提出建言,希望NCC调整。

有线宽频产业协会指出,有关「有线广播电视系统经营者收费标准草案」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系统经营者经与频道事业协议授权条件,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频道供应事业就其所经营之频道订定收视价格,提供用户选择基本频道以外之单一或组合频道方式收视。」

协会认为,有线广播系统网路是民营业者私人财产,根据宪法保障人民言论营业自由及财产权,本草案要求「系统经营者『不得拒绝』频道业者自行订定付费套餐、单频单卖价格」,将使系统业者经营自由与商业营运规划受频道商限制,主管机关已介入民间企业的营业自由与经营自主权,并涉侵害民营业者财产权,有违反宪法第15条财产权、第22条其它自由权利含营业自由保障规定之虞

至于草案中第二条将机上盒相关收费含装机查修、租押借…等列入基本频道收视费中,视同收视费严格审议,因为机上盒设备非属收视费,而是软硬体设备,有一定的工本费用,建请参考行动通讯市场手机属硬体设备,不在资费管制范围内。

而草案中第八条规定:「系统业者需无偿借用订户一台或二台机上盒」。协会认为,有线电视机上盒成本所费不赀,如要积极推广数位化加值应用,有赖较高阶的机上盒普及化来达成,而高规格机上盒成本费用更为昂贵,若如本草案第八条规定,仍不得对第一、二台之机上盒酌收成本费用,系统业者缺乏诱因导入更多高阶机上盒,不仅无法促进高端机上盒普及化促进数位加值应用服务发展,也侵害了系统业者之财产权与营业自由。

协会表示,草案订定第三台以上机上盒收费方式,规定系统业者租用或押借第三台以上机上盒收费上限,在租金的部分每台不得高于平均采购价格30%,每台机上盒每月租金不得高于平均采购价格3%,此价格上限除偏低未能反映成本,更干预了系统业者营业自由,在押金的部分,若未能订定有效押金金额,会让系统业者因机上盒免费押租借而面临无法回收机上盒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