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法纳入事实查证条文 违反最重处罚200万元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大楼。(图/资料照)

记者林睿康/台北报导

行政院13日院会将讨论假讯息法制因应作为,巧的是,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今天(12日)审查通过广播电视法涉事实查证相关修正条文草案讨论案,把卫星广播电视法第22条内容放进广播电视法第21条。NCC主任秘书萧祈宏表示,会有这样的调整是一种「补漏概念」,让广播和无线电视在播报新闻时需做好事实查证和媒体自律违反者将依广播电视法第43条惩处,电视事业最重可罚200万元。

根据现行的广播电视法第21条「广播、电视节目内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违反法律强制或禁止规定。二、妨害儿童或少年身心健康。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但是对事实查证和新闻自律相关规范,并没有纳入广播电视法中,因此NCC12日审查通过广播电视法涉事实查证相关修正条文草案讨论案,把卫星广播电视法第22条「制播新闻或其他经主管机关指定之卫星频道节目供应事业,应建立自律规范机制,独立受理视听众有关播送内容正确、平衡及品味之申诉。并应定期向主管机关提出具体报告,并将其列为公开资讯。前项自律规范机制应报主管机关备查」的内容放进广播电视法第21条。

主任秘书萧祈宏表示,会有这样的调整是一种「补漏概念」,让广播和无线电视在播报新闻时需做好事实查证和媒体自律,违反者将依广播电视法第44条惩处。

主任秘书萧祈宏表示,会有这样的调整是一种「补漏概念」,让广播和无线电视在播报新闻时需做好事实查证和媒体自律,违反者将依广播电视法第44条惩处。

根据广播电视法第43条,若违反新闻事实查证,电视事业处以新台币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锾;广播事业处以新台币9000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