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直播主当心了!广告不实最重罚2500万元

打击不实广告,网红直播主纳规范最高可罚2500万。(示意图/达志影像/shutterstock)

网路时代来临,接受资讯的管道不再只有电视、报纸,网红、直播主俨然成为新的意见领袖,有鉴于此,公平会为了防范网路广告不实,将网红、直播主纳入规范,若涉广告不实,将处新台币5万元至2500万元罚锾。

公平会今天宣布,考量网红、直播主等推广销售、代销商品或服务日益普遍,为了防范网路广告不实,委员会议已经通过「公平交易委员会对于网路广告案件之处理原则」修正案,将网红等社群网站用户纳入规范;如果涉有广告不实,将处5万元至2500万元罚锾。

根据处理原则,「网路广告」指的是事业为了销售商品或服务,以网际网路为媒介,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相关资讯,以招徕交易机会的传播行为,包含事业自身网站广告、购物网站广告、网路商店广告、社群网站广告、电子邮件广告及网际传真广告等。

公平会指出,广告主不得有不实广告,否则公平会将认定违反公平交易法第21条规定;当网红、直播主等在网路上销售商品或服务,不论是销售自己的商品或服务,或是由厂商提供商品或服务给网红对外刊播销售,网红都属卖家身分,如果内容涉有不实,此时网红会被认定是广告主,将依公平交易法第21条规定予以开罚。

即使网红不是卖家身分,而是帮厂商代言,公平会表示,影音广告中描述厂商的商品或服务值得推荐,或是亲身体验结果有效,此时网红虽然不是广告主,但在公平交易法上,仍是荐证者的身分,如果广告不实,造成消费者损失,也得与厂商同负连带赔偿的民事责任。

公平会特别提醒,如果网红明明知道内容不实,仍和厂商故意共同做出不实广告,网红和厂商会同时受到公平交易法第21条的处罚。

公平会呼吁网红等社群网站用户,在网路以撰文或影音等方式推销时,不论是卖家或荐证者的身分,均应遵守公平交易法相关规范,勿踩广告不实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