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直播主推销不实 最高罚2500万

公平会表示,原本处理原则就有规范七项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表示状态,主要是约束广告商品与服务的数量品质、交易条件,不可不实,且要充分且即时揭露。这次公平会再于七项内,新订出三种网红、直播主违法样态,以利遵循避开。

首先是直播主于YouTube直播抽奖活动广告,却未同时揭露获奖后,领取奖项资格的限制条件。其次是电信业者于社群网站刊播电信资费影音广告,就资费优惠限制条件,因字体细小、颜色浅淡、画面变动等综合因素,致消费者无法明确知悉该限制条件内容。第三是网红为销售其商品或服务于Instagram刊播商品优惠活动,未完整揭露活动限时限量,或不适用购买商品范围等限制条件,三种情境触及都属违法。

这次修法主要是将网红等列为广告主,公平会说明,因为不论他是销售自己的商品或服务,或是由厂商委由对外刊播销售,都是卖家身分。消费者看到的就是网红生动的销售内容,因此如内容涉有不实,此时网红都会被认定是广告主,需依公平交易法第21条规定予以开罚,最低5万元,最高2500万元罚锾。

即使网红只是帮厂商代言,但影音广告中描述亲身体验有效,在公平交易法上仍是荐证者的身分,如有不实,亦须与厂商同负连带赔偿的民事责任。更严重是,如果网红明明知道内容不实,仍然为之,网红和厂商就会同受21条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