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继续夸张促销要小心了! 广告不实最高罚2500万

有鉴于网红、直播主等推广销售或代销商品日益普遍,公平会乃修正处理原则,网红将视同广告主,如有涉及广告不实等行为,最高可以处罚2500万。(示意图/shutterstock达志影像)

网红在YouTuber、Instagram等线上社群平台浮滥夸张促销,不仅美国要管制,台湾也出手规范了。公平会日前通过「网路广告案件之处理原则」修正案,把网红等社群网站用户都纳入规范。并订出7项虚伪广告不实行为,网红、部落客、直播主如果违反,将被处5万元至最高2500万元罚锾。

有鉴于网红、直播主等推广销售或代销商品日益普遍,为防范网路广告不实情形,公平会乃研修此处理原则,同时新增网路广告违法行为态样的案例,让业界更清楚明了。

依据处理原则规定,网路广告不得有七项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表示,首先是广告所示价格数量品质,不能与事实不符,举例服饰业者于自身网站及购物网站销售瘦身商品,不实表示「穿着就能瘦、不用特意节食」等语。

其他包括广告内容及交易条件发生变动或错误,未充分且即时揭露。赠品(抽奖)活动内容等与实际不符,或附有条件未予以明示。广告重要交易资讯未予明示,或编排不当致引人错误。以及使人误认商品或服务已获政府机关或其他专业机构核发证明。或广告提供他网站超连结,致消费者产生错误认知决定。

以及第七项广告提供礼券、买一送一、下载折价优惠券等优惠活动,却未明示相关使用条件、负担或期间等。比如网红为销售其商品或服务于Instagram刊播商品优惠活动,未完整揭露活动限时限量或不适用购买条件等。

公平会表示,网红在网路上销售商品或服务,不论他是销售自己的商品或服务,或是由厂商委由对外刊播销售,都是卖家身分。消费者看到的是网红生动的销售内容,如果内容涉有不实,此时网红都会被认定是广告主,将会依公平交易法第21条规定予以开罚。

即使网红只是帮厂商代言,但影音广告中描述厂商的商品服务亲身体验有效,此时网红虽然不是广告主,但在公平交易法上仍是荐证者的身分,如有不实,造成消费者损失,亦须与厂商同负连带赔偿的民事责任。更严重是,如果网红明明知道内容不实,仍然为之,网红和厂商就会同受21条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