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连续罚!陆委会:非法陆资最重罚2500万 

大陆中心综合报导

行政院会27日通过大陆委员会拟具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93条之1修正草案,将送请立法院审议。修正草案调高对违法陆资罚缓,从12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调升为5万元以上、2,500万元以下。

陆委会主委李丽珍(见下图资料照/陆委会提供)指出,去(2017)年大同案最高只能罚60万元,被外界认为过低。此次除了大幅提高罚锾上限,且可按次连续处罚到改善为止。

金管会去(2017)年5月5日发布调查结果香港永丰证违法帮陆资客户下单炒作的大同股票,该客户为上海市龙峰集团。金管会当时对永丰证与该违法陆资,开罚60万元,并限陆资6个月内出清股票。

行政院长赖清德表示,此次修法针对上述投资行为裁罚规定进行通盘检讨并修正,赋予主管机关得依违法情节轻重、比例原则实务执行的弹性需求进行裁处,以完善法制规范营造安定有序的投资环境

赖院长表示,配合修正条文施行,请经济部及金管会及早配合订定中资违法在台从事投资相关行为的裁罚基准以利后续落实执行。

陆委会指出,鉴于近期有陆资未经主管机关许可投资我国有价证券,影响我国资本市场秩序,为有效遏止陆资违法行为发生,有调高罚锾上限必要。目前陆资未经主管机关许可来台投资,不乏有小额投资的违规态样,为符合比例原则及实务执行的弹性需求,另为配合「公司法」废除外国公司认许制度规定,因此拟具「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93条之1修正草案。

●该草案修正要点与简报档案如下(资料来源:行政院网站):

一、修正第1项有关陆资未经主管机关许可来台投资之罚锾额度新台币5万元以上2千5百万元以下,以利主管机关依违法情节轻重及比例原则,处以罚锾,并增订主管机关得限期命改正等规定。另配合「公司法」废除外国公司认许制度,修正相关文字

二、为明确裁罚之违规态样,修正第2项,将陆资所投资事业规避、妨碍或拒绝主管机关派员检查之态样纳入裁罚。

三、增订第6项规定,对于陆资来台投资之违规情节轻微者,主管机关得先限期命其改善,已完成改善者,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