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市场秩序!政院拍板 陆资违法投资最高罚2500万
陆委会27日在行政院会上提出「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93条之1修正草案,赖清德则指出,鉴于目前已有中资未经主管机关许可来台从事投资,影响我国资本市场秩序,因此修法营造安定有序的投资环境。根据草案规定,未来陆资未经许可来台投资的罚锾,由现行新台币12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修正为新台币5万元以上2500万元以下。
避免陆资影响台湾市场秩序,行政院会27日通过「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93条之1修正草案,赖清德指出,鉴于目前已有中资未经主管机关许可来台从事投资,影响我国资本市场秩序。本次修法针对上开投资行为之裁罚规定进行通盘检讨并修正,赋予主管机关得依违法情节轻重、比例原则及实务执行之弹性需求,进行裁处,以完善法制规范,营造安定有序的投资环境。
陆委会指出,参照两岸条例第86条违法赴陆投资或技术合作罚锾之规定,将陆资未经许可来台投资之罚锾,由现行新台币12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修正为新台币5万元以上2500万元以下,由主管机关依违法情节轻重及比例原则,处以罚锾。
而为了配合前项罚锾额度之调整,调整其他违规行为(应申报未申报、违规转投资、应办理审定未办理等)之罚锾,由新台币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修正为新台币5万以上250万元以下。
另外,增订陆资投资事业规避、妨碍或拒绝主管机关检查者,亦为裁罚对象;考量陆资投资人来台投资如有违规情节轻微之情事,增列主管机关得先限期命其改善,已完成改善者,免予处罚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