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条例修法 陆资绕道违法投资 提高罚则

陆委会指出,近年时有大陆营利事业「透过台湾在地协力者」,或「借由渠等于第三地投资之企业」及「假借他人名义」等违法方式,未经许可在台从事业务活动,借此挖角我高科技产业技术人才,企图达成我消彼长的磁吸效果,此举已严重影响我经济秩序及国家利益。实务上亦屡有陆资为规避来台投资的审查程序,而假借他人名义,刻意掩饰、隐匿其身分或资金来源,违法来台台从事投资行为的事件发生。

为有效吓阻前揭违法行为,陆委会会同相关机关共同研议,并拟具两岸条例第40条之1及第93条之2修正草案,明文规范大陆营利事业绕道第三地之违法行为,并加强处罚力度,从有期徒刑1年提高至3年,以保护我产业发展及交易秩序。

陆委会亦研拟两岸条例第93条之1修正草案,将为规避陆资来台投资应经许可,提供其名义予陆资使用之违法行为类型纳入规范,违反者得由主管机关处12万元以上2,500万元以下罚锾,并得限期命其停止、撤回投资或改正,必要时得停止其股东权利。

陆委会指出,为有效维护我国资本市场及经济秩序之稳健发展,并确保我高科技产业领先优势,该会以整体国家安全及经济利益的角度,从法制面强化陆企来台从事业务活动,以及陆资来台投资的管理规范,建构完整且务实的防卫机制,以有效防范前揭违法行为对我国安及经济秩序造成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