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团提修两岸条例反制经济渗透 陆资假借人头规避审查最重处5年

经济民主连合智库召集人赖中强(右)、台湾基进立委陈柏惟(左)。(资料照/记者屠惠刚摄)

记者林铭翰台北报导

经济民主连合智库29日召开记者会,公布《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修法》修法版本,明定只要在第三地企业有重大影响力,非经主管机关同意不得在台投资;若有假借人头规避审查,则比照《洗钱防制法罚则,处6个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明定没入资产

经济民主连合与民进党立委王定宇、台湾基进立委陈柏惟29日上午于立法院召开「强化中资规范,反制经济渗透」记者会,并公布智库版《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修法》修法版本。

经济民主连合智库召集人赖中强表示,近20年来,伴随着资本主义全球化中国大陆国家资本主义的扩张,陆资在全球各地扩张影响力,再辗转来台投资,其复杂多样的情形远非当年立法条文所能因应

赖中强说,在港版国安法实施后,香港独立经济地位岌岌可危,港资与中资的界线已趋模糊,港资却还适用一般外资规定,现行法制必须因应,以填补中资管制规范的漏洞

陈柏惟指出,陆资对公司若有重大影响力便会左右公司决策,甚至进一步出卖公司相关情报,这不仅是对台湾经济有所危害,甚至进一步让台湾丧失加入民主国家经济圈资格

陈柏惟认为,台湾若要搭上国际民主同盟阵线,就要将经济体质打造好、完备民主防卫机制是很重要的课题,这正是此次修正《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对陆资定义最大的用意,政府做好把关,努力在世界经济体中找到台湾的独特地位,企业更能安心发展技术,不用害怕被谁绑架,朝世界市场大步迈进。

王定宇则表示,现行《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对资金审查标准落伍,过往也没有影音串流平台(OTT)产业,他除了将以个人名义帮忙民间团体提案,也将提出《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的修法版本,禁止在中国大陆享有重大经济利益的企业,直接或间接投资台湾有线广播电视传播媒体,并修法禁止受政府控制的事业财团法人赴中国投资。

根据经济民主连合提出的修法草案明定,陆资若对第三地企业有重大影响力,非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在台湾从事投资行为,并将提供1年期以上贷款协议控制的行为都视为投资。陆资来台投资事业转投资,也须比照陆资来台投资规格审查。

草案中也明定,若陆资投资人持有所投资事业的股份或出资额,超过总额3分之1以上、或具控制力者,就被视为陆资投资事业。若有假借人头规避审查,则比照《洗钱防制法》的相关罚则,处6个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明定没入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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