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商苦等国考21年面临断炊 盼游锡堃推动《药事法》修法
中华民国中药商业同业公会全国联合会理事长马逸才11日表示,现行《药事法》第103条修正迄今已超过21年,并未与时俱进,已不符合实际情况,因此公会希望行政机关能更加配合时代发展落实执行法律。对此,立法院长游锡堃回应,立法院基于职权会将公会的宝贵意见和详细书面资料提供相关行政部门参考,但公会仍需持续和行政机关沟通,为传统医药业开创新的局面。
游锡堃11日在立法院秘书长林志嘉、立法院秘书处处长吴慧玲、立法院顾问洪慈庸、民进党立委蔡易余等人的陪同下,于立法院接见马逸才一行等19人。游锡堃表示,民主政治由国会立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从前威权政治行政权至上不同,立法权与行政权分立,已非由行政权独大。
▲立法院长游锡堃。(图/记者屠惠刚摄)
游锡堃说,中药商业同业公会最了解法律执行层面的问题,可以提出法律修正建议,再透过立委提案修改法律,取得各党团支持和共识通过后,行政机关当然就要据以执行。
游锡堃也指出,他在1985年担任省议员,当时曾赴美国国会考察期间,就看到美国民间团体如何透过提案修法,积极游说各党团,完成立法程序,让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这样的例子可以提供给公会参考。
马逸才表示,感谢游锡堃让来自各县市公会的理事长表达心声,这次主要的诉求为希望目前执业的中药店都能传承下去,中药店是师徒制,由师傅传弟子、父母传子女,在多年的耳濡目染之下,学习的知识并不比正式课程的人少。
马逸才也说,目前的问题在于《药事法》第103条修正迄今已超过21年,并未与时俱进,已不符合实际情况,因此公会希望行政机关能更加配合时代发展落实执行法律。
对此,游锡堃回应,立法院基于职权会将公会的宝贵意见和详细书面资料提供相关行政部门参考,但基于行政立法分立的原则,公会仍需持续和行政机关沟通,为传统医药业开创新的局面。
现行《药事法》第103条明定,在民国63年5月31日前依规定换领中药贩卖业之药商许可执照有案者,以及在民国82年2月5日前曾经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审核,予以列册登记者,或领有经营中药证明文件之中药从业人员,并修习中药课程达适当标准者,得继续经营中药贩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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