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事法103条争议 药师建议国家考试增列中药题目

▲中药。(示意图/取自免费图库Pixabay)

记者潘永鸿/台北报导

数年来,中药贩卖业者、药师公会、中医师公会等团体,不断就药事法第103条第4项所规定之营业范围以及涉及之「国家考试」,向药事主管机关为各种立场与主张大相径庭的陈情及抗议,引发各界关切。药师公会政策执行长沈采颖26日表示,建议考试院针对中药的一个题目增列,可以召集专家学者看这种在比例上未来在国家考试部分,要有多少百分比是比较合理的。

药事法第103条条文提及之考试,由于该条文仅规定考试者之资格、业务范围,尚乏该类人员定义与考试名称,且未授权订定管理办法,故无法办理考试。「应站在全民一个用药安全,希望药师针对重要的知识能够与时俱进」,沈采颖表示,未来针对这个考试部分,建议考试院针对中药的题目增列,可以召集专家学者看这种在比例上未来在国家考试部分,要有多少百分比是比较合理的。

▲药师公会政策执行长沈采颖。(图/记者潘永鸿摄)沈采颖认为,「教」部份来说,在未来譬如说在这个持续教育,药师每六年要120个继续教育学分,那也可以同意,有执行中药业务的除了这120个学分之外,多增加多少学分,很希望知识能与时俱进,所以政府如果制定执行中药需要每六年多少学分,要站在民众用药安全,以及药师的专业度,提升如何让民众了解中药要也是一种药。

沈采颖指出,宪法规定政府应该要有维护人民健康定义的考量,针对这次「药事法第103条」争议,在之前卫生署时代在十九年前的一个中药商贿赂案部分,看得出当时卫生署的官员,未在民众的一个健康最大的利益去阻挡法案,因为某些因素造成103条通过而且不清不楚写了「中药师」三个字,其实是错误的政策,盼现今的立委针对此议题有所关注,不管是就地合法化中药技术士,在法上其实都是不合理的,监察院在一九八九年也一次性的法律解决案例,已经给就地合法化一次。「希望说针对这个法案的部分的一个修正,未来能够把它更明确的定义,不要再含含糊,应重新检讨的必要。」

▲考试院。(图/记者潘永鸿摄)

对此,考选部专技考试司司长黄庆章表示,药事法第103条第4项提及之「国家考试」,涉及我国整体药事管制政策,应由药事主管机关就法条所列特定人员之职业属性、管理规范、地方卫生主管机关如何出具修习中药课程证明文件等,先行厘清并为政策决定后,考试机关才能够具体规划相关考试。因此,关于药师公会的意见,应该由药事主管机关先行决定我国药事管制政策后,考试机关再配合研议。

考试院上周21日表示,药事法第103条第4项之立法目的,系为解决既有人员从事中药贩卖业务之权限问题,未来则应由条文中之「中药师」从事中药贩卖业务。至于是否设置中药师,其与中医师、药师之关系及执业范围为何?因涉及中医、药之重大政策,「非属本部权责」,仍宜请药事主管机关审慎研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