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事法103条争议 民间社团呼吁考试院:应办中药师国考

考试院。(图/记者潘永鸿摄)

记者潘永鸿/台北报导

药事法第103条第4项所规定之营业范围以及涉及之「国家考试」,中药业者药师公会、中医师公会等先前也到卫福部抗议,卫福部承诺3个月内,完成争议法令解释;考选部认为,中药商负责人以进修与考试方式直接取得中药贩售调剂资格政策法制正当性,如果有争议,应该先厘清中医师公会全联会执行长施纯全27日表示,按照宪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就是要经过国家考试,所以管理中药这么专业问题,应该经过国家考试。

施纯全表示,国家宪法精神攸关人民的的健康安全议题,应该专由职业人员来管理,按照宪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就是要经过国家考试,所以管理中药这么专业的问题,应该经过国家考试,走国家考试的立场,来产生中药专责的重要的管理制度

制度如何去落实,施纯全提出,第一应短期内可以按照药师法103条的精神,办理国家考试,第二未来应该要朝向,另立中药师法,办中药师考试,一劳永逸解决中药的管理人员的中长程整体规划,以保障人民健康与安全,这也是国家的责任。

▲中医师公会全联会执行长施纯全。(图/记者潘永鸿摄)

针对药师公会政策执行长沈采颖建议考试院在中药题目增列,施纯全认为,画错重点给错答案,因中药跟西药是不同的专业,在宪法大法官释宪的404条明白讲出,中医跟西医的划分,如果中医要管理西医,做西医的事情,或者是西医做中医事情,必须取得对方的执照,所以是两种执照的问题,而非考试增加题目问题。

施纯全指出,应该要有中药师、药师考试两种的考试,专责去管理,设立不同的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才符合教、考、用精神,因为要有受过专业教育,考过国家考试,而且要像中医跟西医一样,有分别的考试,职业登陆只能择一登记。增列题目也无法解决现况问题,应该解决制度的问题,增加考试种类,所以应该增加中药师一类的考试。

▲中药商业同业公会全联会「维护中药文化,延续中药传承」抗议活动,近2千中药商冲卫福部与警爆肢体冲突。(图/记者季相儒摄)

考试院上周表示,药事法第103条第4项之立法目的,系为解决既有人员从事中药贩卖业务权限问题,未来则应由条文中之「中药师」从事中药贩卖业务;是否设置中药师,其与中医师、药师之关系执业范围,因涉及中医、药之重大政策,「非属本部权责」,仍宜请药事主管机关审慎研议

施纯全表示,他们都很顾自己的立场,台湾是五权宪法国家,理论上考试权责的事情,一定是属于考试院,这是卫福部不敢越矩的地方,但用人机关是卫福部,理论上发动权为卫福部,考试权还是在考试院,理论上应该是卫福部会同考试院办理,「主动权可能在卫福部要再加点油,而考试还是归属于考试院,不会是别人办。」

施纯全说,「非属本部权责」这部分应该只是说一半,如果卫福部需要办理,后面就是考试院该处理,是否要办此项考试,还是由请卫福部明确表示比较恰当,而非推托考试权不在卫福部,考试院说用人权非他们管,问题依然是无解,需要两边会同,卫福部如认为有用人机关需求,就应提出办理,考试院就能后续国家考试,就能解决法律以及宪法问题。

对此,考选部专技考试司司长黄庆章回应,前端的药事管制政策方向,非属本部职权;药事管制政策定案后,如果说确定要办考试,考试机关就会请药事主管机关厘清考试及格人员领取执业证的职业名称、与中医师药师等既有专门职业的关系、应考资格等事项,并依宪定职权研定考试规则、办理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