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选部建议:设中药师制度 给法定资格

考试院。(图/记者潘永鸿摄)

记者潘永鸿/台北报导

中药业者上月前往卫生福利部抗议,指法令明订从事中药贩卖业务需通过国家考试,但迄今政府不培训、不考试、不发照。对此,考选部20日在考试院会上提出研析报告指出,这项国家考试是否举办,卫福部应作成政策决定,并建议卫福部应规画「中药师制度」,让中药从业人员或年轻学子在现有管道外,取得法定资格

考选部专技考试司司长黄庆章表示,此条列基本上只是解决现有从业人员能不能调剂问题,无助于其他年轻学子成为中药贩卖业者。黄庆章认为,设计新的专技人员考试,也就是中药师考试,可以让一般人可以受教育及参加国考,进入这个行业,这个行业才不会凋零。但这部分要由药事主管机关作政策决定,考试机关再配合办理考试。

考选部表示,事法第103条第4项之立法目的,系为解决既有人员从事中药贩卖业务之权限问题,未来则应由条文中之「中药师」从事中药贩卖业务。至于是否设置中药师,其与中医师、药师之关系及执业范围为何?因涉及中医、药之重大政策,非属本部权责,仍宜请药事主管机关审慎研议

中药房药材。(资料照/记者于佳云摄)

考选部指出,82年修正公布药事法,确立我国药事管理制度后,无论西药或中药药品及其买卖,均应由专业医药人员驻店经营或管理,药事法全文修正,将药商中的药品贩卖业者区分为西药、中药2类,第28条明定,「西药贩卖业者之药品及其买卖,应由专任药师驻店管理。但不售卖麻醉药品者,得由专任药剂生为之。」「中药贩卖业者之药品及其买卖,应由专任中医师或修习中药课程达适当标准之药师或药剂生驻店管理。」

除此之外,申请为西药或中药贩卖业者,并无任何资格条件。中药贩卖从业人员可选择经正规专业养成教育报考中医师或药师等国家考试,如未取得中医师或药师资格,依法应以聘任专门职业技术人员方式经营中药贩卖业务,药事法第103条系药商管理法律规范架构的例外规定,其中之修习中药课程后再经国家考试及格,宜否办理,应先由药事主管机关审酌作成政策决定,考选部将配合研议。

考选部表示,87年药事法第103条修正并增订第3、4、5项,系规定上述人员(得继续经营者),以及中医师检定考试及格者、依第28条第2项聘任中医师药师药剂生驻店管理之中药商负责人,得经培训(修习中药课程)后应国家考试及格,取得包括调剂权在内的自行贩卖资格。

因此,药事法第103条为第28条第2项药商管理法律规范架构的例外规定,可以排除适用第28条第2项的规定。依药事法第103条第4项规定,不须经由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的正规专业养成教育,透过修习课程的方式经过国家考试,即取得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管理药品及其买卖的资格。

▲中药房。(资料照/取自免费图库Pixabay)

考选部为落实药事法第103条规定,自该条文修正公布施行起,即主动于88年10月18日、90年1月5日、91年2月5日三度函请药事主管机关尽速修正药事法施行细则界定该条文所列各种类人员之定义,并请订定该类人员管理办法,俾考选部得据以陈报考试院订定该类人员考试规则,据以办理考试。

考选部表示,迄今为止,由于药事主管机关就应修习中药课程之标准与内容、地方卫生主管机关应如何出具证明文件等,均未有任何规划与措施,因此并无符合药事法第103条第4项法定要件之4类人员存在,自无从具体规划相关考试。日后药事主管机关厘清药事法管理架构下,药事法第103条第4项规定之定位运作模式后,考选部自当配合研议相关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