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厂、进口商「必要药品短缺」未提前通报 最高可罚30万

药厂进口商「必要药品短缺」未提前通报,最高可罚30万。(图/达志示意图

记者赵于婷台北报导

为缩短用药短缺风险卫福部食药署经研议后,今(6)日公告将近千项必要药品清单缩减成311项,删除目前有缺药通报制度管制药品、罕见疾病药品及没有国内许可证的药品。食药署说明,未来药厂或进口商应提前半年通报无法继续制造或输入药品,若没为提前半年通报,依《事法》可罚6万~30万元。

食药署委托台湾临床药学会邀集各医学中心参与讨论,共同拟定「药事法第二十七条之二必要药品清单」草案,并于105年8月24日预告,于预告草案期间,也于9月6日召开产官学界说明会,并依风险管理机制,修订「药事法第二十七条之二必要药品清单」。

在今年8月食药署预告必要药品清单约有968项,但经各界讨论后决定删掉管制药品、罕见疾病药品及没有国内许可证的药品等复杂用药,今公告的311项清单中依然含有癌症心血管疾病等疾病用药。

食药署呼吁,持有公告为清单所列必要药品许可证厂商,如有无法继续制造、输入或不足供应该药品时,应依药事法第二十七条之二规定向食药署通报。通报方式内容及相关应遵行事项,依「必要药品短缺通报登录及专案核准制造输入办法」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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