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猕猴禁私养 11月30日前未通报农业局最高罚25万元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公告台湾猕猴自2022年10月1日起为禁止饲养之动物,私养台湾猕猴必须于11月30日前通报农业局,并将台湾猕猴交由农业局妥处,违反者将依动物保护法处5万至25万元罚锾并没入猕猴。(高雄市农业局提供/林雅惠传真)
为了避免台湾猕猴私养乱象,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公告台湾猕猴自2022年10月1日起为禁止饲养之动物,私养台湾猕猴必须于11月30日前通报农业局,并将台湾猕猴交由农业局妥处,违反者将依动物保护法处5万至25万元罚锾并没入猕猴。
高雄市农业局表示,台湾猕猴于2019年1月9日从保育类野生动物调整为一般类野生动物,很多民众以为台湾猕猴不再是保育类野生动物就可以随意饲养而造成私养乱象,不仅造成人猴冲突频传、影响私养猕猴身心健康,更有人畜共通传染病的风险。
农委会已于今年9月30日正式公告,除原已登记饲养在案、经农业局救护收容个体,或学术研究、动物园等供教育学术所饲养的台湾猕猴得继续饲养外,皆必须于11月30日前通报1999或农业局(07-7106951),并应将猕猴交由农业局委托寿山动物园收容暂养,进行健康状态、野外适应评估,在健康良好并进行野放训练后择期野放。
高雄市农业局强调,12月1日起如发现私养台湾猕猴者,将迳依动物保护法处5万至25万元罚锾,并没入猕猴,并为杜绝不法饲养猕猴,农业局欢迎民众拨打1999检举,检举属实者将致赠精美纪念品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