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去登记!30日前饲养绿鬣蜥未登记最高罚5万
遭饲主弃养的绿鬣蜥已在野外形成相当族群,已对台湾本土生态造成严重危害。(林务局提供/李柏澔台北传真)
绿鬣蜥饲主注意!农委会林务局今(26)日表示,民众如饲养绿鬣蜥等野生动物保育法规定应向地方办理登记之动物,11月30日前若未完成登记者将成非法持有,最高可处5万元并没入动物。
农委会109年8月20日公告修正「适用野生动物保育法之人工饲养、繁殖陆域野生动物种类」,新增本土陆域物种13种、非台湾地区之国外物种72种,及「有害生态环境、人畜安全之虞之原非我国原生种陆域野生动物之种类」计美洲绿鬣蜥1种(排除变异型个体),并自9月1日生效。
依据野生动物保育法第31条第1项规定,在中央主管机关指定公告前即持有前述公告物种者,11月30日期限前向所在地县市政府完成登记,以免后续变成非法持有。
林务局说,11月30日前饲主携带相关申请书表及证明文件(饲主身分证明文件、可供辨识之动物照片及相关证明文件),向所在地各直辖市、县(市)政府办理登记,始得继续饲养或持有。
林务局提醒,保育类野生动物未经主管机关同意,不得输入、输出、买卖、陈列、展示、繁殖。11月30日受理登记期限截止后,如饲养绿鬣蜥及适用野生动物保育法之人工饲养、繁殖陆域野生动物种类未经登记,可处1-5万元之罚锾并没入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