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保法》饲主年龄下修18岁 领养动物料将配合下修
现行《动保法》规定,动物饲主以年满20岁为限,使得各县市动物送养机构对于领养者年龄都设有20岁限制,如今配合《民法》将成年年龄从20岁下修18岁,立法院今也配合三读通过《动物保护法》修正案,将法定饲主年龄改为成年的18岁,预料未来各动物送养机构也将配合放宽收养者的年龄。(翻摄高雄市动物保护处官网)
现行《动保法》规定,动物饲主以年满20岁为限,使得各县市动物送养机构对于领养者年龄都设有20岁限制,如今配合《民法》将成年年龄从20岁下修18岁,立法院今也配合三读通过《动物保护法》修正案,将法定饲主年龄改为成年的18岁,预料未来各动物送养机构也将配合放宽收养者的年龄。
立法院日前已将民法当中成年年龄从20岁降为18岁,相关配合的法令,也在近日接连做出修正。其中,有关《动保法》第五条当中,动物饲主以「年满20岁为限」的条文,也在此波修法潮中完成修正,下修至18岁的新成年年龄。
而此次修正的影响性,在于目前各县市动保机构对于宠物领养者的年龄,因配合过去《动保法》规定,均设有「年满20岁」才能领养动物的规定。如今,随着《动保法》完成修正后,预计各动保机构也将配合下修领养者的年龄,从过去的20岁降至18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