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民法成年下修18岁 政院拍板成年同性结婚免经他同意

行政院会今天通过过「司法院释字第七四八号解释施行法」修正草案,明定年满18岁者,同性婚姻不需要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本报资料照)

因应明年元旦起民法成年年龄下修至18岁,行政院院会今天审查通过「司法院释字第七四八号解释施行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将原本同性婚姻专法年满18岁未满20岁,同性婚姻须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的规定删除,促使同性婚姻专法与民法施行日期及方向一致。

现行同性婚姻专法规定,成立同性婚姻须年满18岁,但未成年人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意指年满18岁,未满20岁者,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不过,民法已经把成年延龄下修为18岁,并于明年元旦起施行。

法务部基于明年1月1日起,民法成年年龄下修为18岁,已经没有年满18岁,未满20岁者须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因此修法予以删除,并订定与民法同为明年元旦起施行。

法务部次长陈明堂说明,现行法规要年满18岁才能成立同婚,但年满18岁,未满20岁,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来修法后只要年满18岁,不需要代理人同意即可办理同性婚姻登记,并没有修改同婚的年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