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修正初审过关 成年年龄下修18岁、「男女」未满18不得结婚
文/中央社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民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等案,将现行民法成年年龄20岁,下修为18岁;待立法院三读修正通过后,最快民国112年1月1日施行。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今天并案审查民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等案;作为民法主管机关的法务部指出,鉴于现今社会网路科技发达、大众传播媒体普及、资讯大量流通,青年的身心发展及建构自我意识的能力,已不同以往,社会各界也有调降民法成年年龄为18岁的倡议。
法务部表示,考量现今世界主要各国立法例,多以18岁作为成年年龄者,例如日本于2018年6月修正民法,将成年年龄自20岁下修为18岁,而且现行法制上,有关应负刑事责任、行政罚责任的完全责任年龄,也均规定为18岁,与民法成年年龄有异。
法务部指出,为避免使外界产生权责不相符的感觉,经审慎研议后,修正民法第12条规定,将成年年龄自20岁调降为18岁,并增修相关配套规定。
经在场立委与官员讨论后,通过国民党立委谢衣鳯、郑丽文、温玉霞、洪孟楷、林奕华及民进党立委周春米、钟佳滨、高嘉瑜,及时代力量立法院党团,与行政院、司法院所提等10个版本,将民法「满20岁为成年」的条文,改为「满18岁为成年」。
此外,委员会今天也初审通过相关配套条文,例如将现行订婚年龄为「男未满17岁,女未满15岁者,不得订定婚约」,改为「男女未满17岁者,不得订定婚约」;结婚年龄部分,现行规定为「男未满18岁,女未满16 岁者,不得结婚」,改为「男女未满18岁者,不得结婚」,并删除「未成年人结婚,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的条文。
多名立委也关心,民法成年年龄下修为18岁时,会不会影响相关人等的既有利益,以及对社会产生冲击;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条文有明定缓冲期,为112年1月1日施行,而届时未满20岁者,已享有至20岁或成年的权利、利益,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继续享有到20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