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点】单骥/为何民法成年年龄下修到18岁?
(编按:以下内容作者发表于2015年8月5日,因资讯深具启发性,于「18岁公民权」迈入修宪时刻的今日,转载供读者参考。)
随着2016年总统大选的逼近,台湾渐渐进入政治的高峰,此时,相关的政治议题也纷纷出笼。其中之一,就是学运后,接踵而来的热议题:是否要降低公民的投票权至18岁?
此一问题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看,有较多的人是从选举的策略来算计此事的得失,相对的,我认为,从经济的角度来看此一问题,或许也可以得到更多些的资讯与参考。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可分为《民法》、《刑法》及《行政法》三大体系,其中,《行政法》对未成年的规定,主要是着眼于青少年的保护与辅导,与本文较无涉。
《刑法》的部分,则对满18岁的青年课以完全的刑事责任。换言之,满18岁的青年若犯了窃盗、诈欺、杀人等重罪,则无异于成年人,都要受到《刑法》一致性的裁处。
相对而言,我国《民法》对18岁至未满20岁的青年,则是另眼相待。现说明如下:
《民法》第12条中,开宗明义地就定义:「满二十岁为成年」。另第13条则定义:「满七岁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已结婚者,有行为能力。」
换言之,《民法》中明订,18至20岁以下的未婚青年,是没有「完全的」行为能力者,他们许多经济性的行为是要受到法定代理人的约制。
具体而言,18至20岁以下的未婚青年,他(她)们若没有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允许,是不能有「单独行为」的(民78条),意即,是不能由其本人进行契约的撤销、终止等。
另其所签的契约,若法定代理人不承认,亦为无效之约定(民79条)。另依为《民法》80至85条的规定,上述未婚青年不论在契约之订立、财产权之处分、或独立营业之行为等,原则上均属「限制行为能力人」,也都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约制,是没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 台湾少年权益与福利促进联盟2017年推出全国青少年投票日,鼓励青年表态维护自己的投票权益。(图/记者赖于榛摄)
18-20岁结婚、离婚 都要法定代理人同意
18至20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我国现行为《民法》的规范下,只有某些特定的情形,可视同成年人,而具有「完整的」行为能力:
其一,如上述,已婚的「(男女性)未成年人」(民13条);其二,未婚的「未成年人」,若使用诈术,使人信其为有行为能力人,则其法律行为有效(民83条)。又或者除非符合其年龄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或纯获法律上利益(民77条但书),此其三。
结婚后「未成年人」虽有「完整的」行为能力,但为《民法》对「未成年人」结婚与离婚是有严格的规定:男未满18岁,女未满16岁者,不得结婚(民980条)。未成年人(即未满20岁者)结婚,应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民981条)。夫妻两愿离婚者,得自行离婚。但未成年人,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民1049条)。
由此可见,未成年人的结婚、离婚都要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当然,《民法》第13条规定,当「未成年人」结婚,取得为《民法》的行为能力后,然若其在未满20岁前,复又两愿决定离婚时,在此情况下,则其是否仍受为《民法》1049条后段约束,「应」取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始可离婚?或可适用该条前段之规定,得自行离婚?这或许是法理上有趣而仍值得探讨的问题。)
本文不厌其烦地将为《民法》中有关18至20岁以下「未成年人」的种种法律行为,特别是其在经济上及婚姻上的种种限制规定整理并胪列出来,旨在说明,在我国为《民法》的规范下,未成年人仍须受其法定代理人的照顾与保护,是没有完整的法律人格权的。
因此,倘若18至20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参与政党活动,而该政党要为其投保活动意外险时,该未成年人在没有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是没有权利签下保险同意书的。若此,负责任的政党应是不能允许该「未成年人」参与此次的活动的。而这只是许多现行法律规定下的一个小例子,其他的可能例子就不一一地列举。
讨论至此,我们就须严肃地问一个问题:我们是否允许一个为《民法》上没有完整法律人格权的18至20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能有选举权或被选举权?一个没有完整经济及婚姻自主权的人能有完整的公民权吗?
这问题或许在政党的立场考量下,变得「见仁见智」;而我的看法是:我们若真的认为目前时机已成熟,诚意地想赋予年满18岁的青年完整的公民权时,则宜先建立共识后,由立法院先下修为《民法》第12条有关「未成年人」的定义,由20岁下修至18岁,如此一来,就先让满18岁的青年们,在经济及婚姻事务处理上,有个权责相符且能独立自主的权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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