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读判决/美光告联电,为何联电被判一亿罚金?
▲ 针对台中地院判决,联华电子表示将提出上诉。(图/《ETtoday新闻云》资料照)
6月16日,外资大卖联电股票1.76万张,媒体报导是因为最近宣判的《营业秘密法》案件。
这次台中地院宣判的联电《营业秘密法》案件,缘起于台湾美光公司的两名职员何先生跟王先生陆续离职,并转往联电任职。
何先生在离职前,使用台湾美光公司的系统读取、下载美国美光公司DRAM制程营业秘密电磁纪录到自己的随身碟,以及相关纸本资料。
离职之后,何先生到联电任职,并没有删除或销毁这些资料,以联电配发的笔记型电脑重置、读取跟使用电磁纪录,也把纸本资料带到联电办公室。
另一位王先生也在离职前,从台湾跟美国美光公司的伺服器中,读取和DRAM制程相关的营业秘密、工商秘密,除了备份到随身碟、自己的笔电跟云端硬碟外,也在联电任职期间,把这些资料从云端下载。
后来联电的高阶主管戎先生在研发过程中,要求王先生参照美光公司使用的设计规则和联电测试版比对,标上台湾美光公司使用设计规则的稳定数值,来推动联电公司开发DRAM技术。
王先生从云端下载台湾美光使用的设计规则,列印出来后,在联电设计规则定稿的纸本上,填上台湾美光公司使用的制程参数,再交给戎先生转交给其他职员。
法官认为取得美光公司设计规则的参数,降低了设计规则所需耗费的时间、金钱、设备及人力成本。
由于联电和大陆的晋华公司签署技术合作协议,开发DRAM技术,成果双方共享,最后研发数据会移到中国量产,被告具有在大陆地区使用的不法意图。
因此,被告构成的刑责是比较重的《营业秘密法》第13条之2意图在大陆地区使用而犯,法定刑1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3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之罚金。
判决的结果是何先生、王先生跟戎先生分别被判刑5年6月、4年6月、6年6月,并科罚金分别为500万、400万、600万;至于联电公司,法官认为联电高阶主管的作为,无法认为已尽力防止犯罪行为,也要处罚金,合并应执行1亿元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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