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家电厂联合行为挨罚63亿兴讼 法院判败诉确定
9家电厂联合行为挨罚63亿兴讼 法院判败诉确定。(达志影像/shutterstock提供)
公平会102年间认定9家民营电厂联合拒绝调整与台电公司的购售电费率,足以影响发电市场,共处分63亿2000万元罚锾,电厂兴讼抗罚。最高行政法院已判电厂败诉确定。
这9家电厂(IPP业者)包含麦寮汽电股份有限公司、和平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长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新桃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嘉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森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星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国光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星元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经济部为解决台电缺电限电问题,自民国84年间起分批开放9家民营电厂(IPP),并与台电分别签订购售电合约,9家IPP所生产电力仅能售给台电,电力售价也依合约所订定的购售电费率计价。双方于96年9月11日间就合约中燃料成本按即时反映调整达成协议。
公平交易委员会认为,这9家IPP业者从97年8月到101年10月间有多次聚会,达成彼此不与台电完成调整购售电费率共识,相互约束事业活动,联合拒绝与台电协商,已足以影响国内发电市场供需功能,违反公平交易法「事业不得为联合行为」的禁止规定,分别裁处罚锾,合计63.2亿元。
案件经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审、更一审均判决原处分撤销,但陆续遭最高行政法院废弃发回,北高行更二审于109年5月间判决9家电厂胜诉,仍撤销原处分,公平会不服提上诉,由最高行政法院审理;最高行政法院日前自为判决,撤销北高行更二审判决,改判公平会胜诉,全案确定。
最高行政法院判决指出,9家电厂卖给台电的电力占台电外购电力76%,足见9家电厂对国内发电市场供给具不可或缺的地位;9家电厂藉联合行为采取一致性行动,避免竞争风险,使市场无法透过竞争机制运作而自然达到最适状态,因此9家电厂联合拒绝与台电协商,属于限制IPP间与竞争有关之事业活动,足以使市场供需功能受到影响之危险,构成违反公平交易法的联合行为。公平会裁罚有理由。(编辑:林治平)111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