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通电收挨罚4亿!ETC未达利用率 法院判未违约胜诉

▲ETC利用率不佳,高公局对远通电收开罚4亿多元。台北地方法院判决无违约免付。(图/资料照/记者徐文彬摄)

记者杨佩琪/台北报导

交通部高公局在2013年,以远通电收ETC利用率未达合约标准,开罚每日50万元惩罚性违约金,2年多来共计4亿2750万,远通电收不服,提起确认债权不存在诉讼,台北地方法院判决,远通电收并未违约胜诉

远通电收于2007年与高公局签约,负责国道电子收费系统ETC的建置、营运、维护及操作与行销等,不过高公局2011年、2012年、2013年3次发函远通电收,表示其ETC利用率未达合约条款中订定的目标,因此按日开罚50万元,近3年时间共累积4亿2750万元的惩罚性违约金。

远通电收不服,提起确认惩罚性违约金债权不存在诉讼,认为光为了改善使用率成本比原先多了21.5亿,应免付违约金。不过高公局认为,21.5亿所谓多付的成本,应与远通电收本身财务状况有关,不能全算在ETC成本中。

另外,高公局也认为,远通电收ETC利用率落后长达855天,违约情节实属重大,不仅是用路人对远通电收服务品质的质疑表现,也对公益造成重大伤害,而远通电收所收取的服务费减少,也是财务状况不佳原因之一。

法官则认为,高公局在2011年、2012年、2013年连续3年的营运绩效评估,都对远通电收评以良好或极佳,若真有服务品质不佳、严重影响高速公路收费营运管理,为何做出如此评估。且落后绿不能代表服务品质及财务状况有问题,高公局举证不足,因此无法认定远通电收有违约,判决惩罚性违约金不存在,远通电收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