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调解、后法院! 赖清德拍板3招救医疗纠纷

记者赖于榛/台北报导

行政院会12日通过卫福部拟具的「医疗事故预防及争议处理法」草案,送请立法院审议,修法三大方向包括,百床以上医院应设立医疗事故关怀小组地方卫生局应成立医疗争议调解会、医疗机构应建立内部病人安全管理制度行政院长赖清德对此指出,近年国内医疗纠纷日增,医疗事故诉讼过程冗长,让医病双方饱受煎熬,不利医疗体系长远发展,也损及民众健康权益,裁示卫福部好好沟通,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为解决医病关系紧张,行政院长赖清德12日裁示通过卫福部拟具的「医疗事故预防及争议处理法」草案,函请立法院审议,发言人徐国勇会后转述,赖清德指出,近年国内医疗纠纷日增,使得医病关系趋于紧张对立,更因医疗事故诉讼过程冗长,让医病双方饱受煎熬,不仅不利医疗体系长远发展,甚至损及民众健康权益,但为解决医疗争议处理之困境,改善医病关系,今年1月24日已修正公布「医疗法」第82条,明定医事人员民、刑事责任之过失构成要件与应裁量事项,以及医疗机构之民事责任,以使医疗责任判定更加明确合理

▲行政院长赖清德。(图/记者黄克翔摄)

配合医疗法的修正,「医疗事故预防及争议处理法」草案则是保障病人权益及减少司法争讼,赖清德说,这是以建立医疗争议非诉讼处理之机制,并朝「医疗事故即时关怀」、「医疗争议调解先行」、「系统除错提升品质」三大面向制定,将有助于促进医病关系与提升医疗品质,至关重要,他要求卫福部积极与立法院朝野党团及相关团体沟通协调,并加强对外说明,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卫福部则强调,为使医病双方得以开诚布公面对医疗事故,真诚和解并促使医疗体系进步,本法采用了道歉法则(apology law),不论是关怀沟通或是争议调解过程,为缓和医病紧张关系所为之遗憾、道歉、让步等陈述,不得采为相关行政处分、诉讼之证据裁判基础,而医疗机构内部病安事件通报之相关资料与重大医疗事故根因分析,也是基于主动改善、系统除错及共同学习之目的,不得做为司法诉讼之证据或裁判基础。

▲0412行政院会后记者会。(图/翻摄自行政院直播

根据草案内容,未来将有3招能救医疗纠纷,包括「沟通关怀」部分,100床以上医院应设置医疗事故关怀小组,99床以下医院、诊所或其他医疗机构,囿于规模可指定专业人员或委由专业团体提供;医疗机构于医疗事故发生后,应即时进行病患关怀及协助,适时说明真相、建立互信,以缓和医病紧张关系避免发生争议

第二招则是「先调解再说」,未来地方卫生局应成立医疗争议调解会,不论民、刑事医疗诉讼均应先经其调解,调解期间以3个月为限,必要时可延长3个月;另一方面,中央主管机关委托或成立专责机构,导入中立第三方提供争点整理及专业评析意见,以协助拉近双方认知差距、消弭争议、促成和解。调解结果需送法院核定,具司法效果,以减少讼累与社会成本

最后则是预防除错,草案明订,医疗机构应建立内部病人安全管理制度,形塑责难的病安通报与风险管控,对于发生之重大医疗事故,应主动进行根因分析、检讨改善,并通报主管机关,至于严重的医疗事故则由中央主管机关成立外部专案调查小组,提出报告促成系统除错、预防再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