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ETC使用率落后未违约 「远通电收」免付4.2亿违约金
认定ETC使用率落后未违约 「远通电收」免付4.2亿违约金。(本报系资料照)
交通部台湾区国道高速公路局,以远通电收公司经营的「高速公路电子收费系统(ETC)」,未达到约定的ETC年均使用率标准,依合约求偿从通知违约开始,到改善完成的855天惩罚性违约金4亿2750万元。远通不服提告免付,案经缠讼5年多,台北地院19日认定ETC利用率落后,不符双方约定违约成立要件,远通确认违约金债权不存在有理由。
依法官的判决,远通电收胜诉,代表高公局不能以违约为由,要求远通电收给付4亿2750万元的惩罚性违约金。本案可上诉。
远通电收2007年与高公局签订「高速公路电子收费系统建置及营运契约」,约定由远通负责ETC的建置、营运、维护、操作及行销服务。2011年4月15日,高公局发函远通,表示未达到契约「议约确定条款」规定的电子收费利用率第3年度所定的45%目标,影响契约履行,构成违约。
后来高公局又在隔年6月和2013年6、7月,三度发函远通,声称还是未达到约定第5、6年度约定的ETC分年使用率65%、70%目标,显示改善不足,回溯自2011年4月15日起,按日处罚50万惩罚性违约金,至完成改善日,即2013年8月16日止,共855天,合计4亿2750万元。
远通电收认为,违约金顶多该付800万元,且当初为改善ETC使用率,整体解决方案额外投入21.5亿元的契约外成本,远高于800万,故违约金应减为0元,一毛钱都不该付,因此5年多前提出本件「惩罚性违约金债权不存在」的民事诉讼。
案经缠讼多年,北院认为,ETC利用率远通约晚了1年才达成约定标准,审酌本件契约规模庞大,且履约期程相对较长,迟延1年难认为属重大延宕政策推行。
法官认为,本件ETC利用率落后,高公局主张是远通服务品质有违失,或利用率落后造成远通财务状况不佳,高公局都未举证,本件利用率落后情形,不符合契约所定违约的成立要件,远通电收请求确认违约金债权不存在,是有理由,判远通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