鲜乳联合涨价挨罚 3业者败诉

台北高等法院就鲜乳联合调涨案判决重点

味全、统一、光泉等乳品业者,涉及对鲜乳联合涨价,被公平会共处3,000万元罚锾,业者不服循行政程序打起官司,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8)日判决,味全等3家业者败诉。本件仍可上诉。

公平会认定味全等3大乳品业者联合调涨鲜乳价格,违反公平交易法第14条第1项联合行为的禁制规定,分别处味全新台币1,200万元、统一1,000万元、光泉800万元的罚锾。

味全、统一、光泉3家乳品业者,在国内鲜乳供应市场的市场占有率,根据公平会99年鲜乳市场统计显示,味全市占率37.03%、统一29.56%、光泉17.55%合计共逾8成。

100年8月间,因农委会中央畜产会乳价评议委员会,通过生乳收购价格调涨每公斤1.9元,3家业者则在同年10月起调涨建议零售价格,但一致性超额调整,超过反映生乳成本的额度,且品牌竞争性产品,也维持在一致性的价格区。

以1公升装鲜乳为例,936ml的味全林凤营鲜乳由77元调涨到83元、930ml的统一瑞穗鲜乳由76元调整至82元、936ml的光泉乳香世家由76元调整至82元,价格都是调涨6元。

另外,2公升装的鲜乳,味全调涨12元、光泉与统一则涨了11元。公平会因而认定,味全等业者不仅主力商品的参考建议售价价格一致,且调涨额度也远超出生乳收购价增加的成本,涉及联合涨价的禁制行为。

味全等3家业者虽都否认彼此间有「一致性」调涨价格行为,却无法提出确切证据,说服法官此次的涨价是因味全先涨价,统一及光泉则是跟涨的说法。

法院判决3家业者的诉讼,均应予「驳回」的另一项主要理由是,味全等业者在公平会调查之初,都不能即时提出价格调整的计算方式与资料,以证明他们调涨价格是基于自身决策所为,而是在被公平会处罚后的诉愿及诉讼程序阶段,才陆续提出相关计算资料,法院因而判定,这些资料是业者事后「弥缝之作」,无法让法院采认为对业者有利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