鲜奶涨价抗罚 3大业者败诉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决书指出,畜产会在民国100年8月经与各方业者协议后,决议通过生乳收购价格调涨每公斤新台币1.9元,3大业者在同年10月1日起,考量生乳为鲜乳的主要原料,调涨各自品牌的鲜奶售价。

公平会在同年月25日,认定3大业者涨价行为,违反公平交易法的联合行为禁制规定,分别开罚新台币800万元至1200万元不等金额,共计3000万元;3大业者不服,提起诉愿遭驳回后,提起行政诉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宣判,原告之诉驳回,仍判3家业者败诉。全案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3家业者的巿占率合计超过80%,分别在同年9月下旬向下游通路商发布调涨讯息,因此可确认调价的时点一致,虽然各项产品调幅不等,但其中规格、等级等,所调涨金额相当一致。

例如味全林凤营鲜乳、统一瑞穗、光泉乳香世家的1公升部分均调涨6元,2公升部分则调涨11元至12元,已非业者所泛称是因相关成本结构与成本上扬因素相似性高所能解释,且3家业者在公平会调查期间,未能即时提出价格调整的计算方式与资料,以证明价格调涨是基于自身决策所为。

法院认定,3家业者共同调高售价,排除彼此间的价格竞争,足以影响鲜奶的巿场功能,诉愿决定并无违误。103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