鲜乳联涨罚钱 3大厂败诉

公平会认定统一等3大乳品业者联合调涨鲜乳价格,违反公平交易法第14条第1项联合行为之禁制规定,分别处味全新台币1,200万元、统一1,000万元、光泉800万元的罚锾。

味全、统一、光泉3家乳品业者在国内鲜乳供应市场有高达8成的市场占有率,100年8月间,3家业者联合调涨建议零售价格,且一致性超额调整超过反映生乳成本的额度,且品牌竞争性产品维持一致性价格区。

以1公升装鲜乳为例,936ml的味全林凤营由77元调涨到83元、930ml的统一瑞穗由76元调整至82元、936ml的光泉乳香世家由76元调整至82元,价格同样都是调涨6元;另外,2公升装的鲜乳,味全涨了12元、光泉与统一则涨了11元,可见不仅主力商品的参考建议售价价格一致,且调涨额度也远超出生乳收购价增加的成本。

业者被罚后提起行政诉讼,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定业者提出的价格调整计算方式,说是基于自身决策所为,但应是事后弥补所作的,因此判决,3业者的诉讼均驳回。本件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