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带外食」北市吃败仗 美丽华大直影城抗罚胜诉

▲「一店两制」!同影城部分禁带外食

社会中心台北报导

美丽华影城不服因4个映演厅放置「禁带外食」公告,遭北市政府连续裁罚14万元,提起行政诉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前行政院新闻局命令违宪企业经营方式的选择,相较于在电影院内买到较贵的食物公益性全面,因此判决美丽华胜诉

根据判决书指出,美丽华娱乐公司在台北市中山区经营美丽华大直影城,营业厅计10厅,其中8楼的「M CLUB」4个映演厅在现场放置「禁止携带外食进入影厅」的公告,台北市政府认为有违前行政院新闻局在民国99年2月8日公告「影片映演业禁止携带外食定型化契约不得记载事项规定,予以裁罚。

美丽华提诉愿遭驳回,改提行政诉讼

北市政府多次劝导美丽华仍无改正意愿,依台北市消费者保护自治条例第8条第1项、第38条第1项等规定,将罚锾由2万元加重为6万元;美丽华大直影城也成电影院禁带外食政策执行后遭开罚的全国首例,先后裁罚共14万元。

美丽华不服,提起诉愿遭驳回后,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处分理由是其他6个影厅并未禁止民众携带外食,所以「已有提供消费者自由选择的权利。」北市观传局则强调,电影院中每一个影厅都必须符合规定,没有例外。

法院:携带外食是业者职业执行自由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电影放映业者是否容许消费者携带食物进入电影放映场,是业者的职业执行自由,也是言论及职业自由的内涵,此命令违宪;又纵使有公共利益予以限制的必要,也必须以「法律」限制,不能以「法规命令」直接限制,否则有违法律保留原则

行政法院认为,台北市地区有许多首轮影片的戏院具有充分替代性,各戏院是否禁止携带食物是企业经营方式的选择,消费者因此有多元消费型态可选择,相较于「避免消费者买到电影院内较贵的食物」,公益性较全面,因此撤销原处分,全案还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