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家民营电厂联合拒绝降价 公平会重新处分罚60.5亿

财经中心台北报导

由于行政院诉愿会撤销处分公平会5日重新开会讨论9家民营电厂的处分案,因联合拒绝降价事实存在,确实违反公平交易法,在考量新旧法罚锾额度,以及所有民营电厂已与台电换文修约等情况后,决议将罚锾各酌减3千万元新台币总计60亿5千万元,比原本处分的63亿2千万元少了2亿7千万元。

▲虽然行政院诉愿会撤销处分,但公平会重新讨论后决议,将联合拒绝降价的9家民营电厂罚锾总计60.5亿。(图/东森新闻资料照)

公平会表示,先前调查发现9家民营电厂于97年8月迄101年10月间以意思联络方式,达成共同拒绝调降容量费率之合意,违反公平交易法第14条规定而提出处分,并因该案属于情节重大案件,严重影响市场竞争秩序,于是依据100年11月25日修正实施之公平交易法第41条第2项提高罚锾规定,总计并处63亿2千万元罚锾。

结果9家民营电厂不服公平会之处分,向行政院提起诉愿,今年9月12日以三项理由撤销处分。包括第一、公平交易法第41条第2项暨「情节重大案件之裁处罚锾办法」,是否兼具剥夺不法利得之性质,或仅系提高罚锾上限之规定。

第二、本案违法行为期间跨越新旧法时期,该提高罚锾之法律效果是否为民营电厂所得预见可能,而得以分段斟酌罚锾。

第三、各民营电厂之可责性是否相同,应详实依「情节重大案件之裁处罚锾办法」规定,计算各民营电厂可裁处罚锾之基本数额,以及是否考量该会处分后,所有民营电厂已与台电公司换文修约等问题

经过厘清争议点,公平会依照公平法及情节重大案件之罚锾计算办法等规定,仍维持原处分罚锾金额,但依「诉愿法」第95条规定,诉愿之决定确定后有拘束各关系机关效力,因此上午决议在斟酌新旧法罚锾额度,以及考量所有民营电厂已与台电公司换文修约等情况后,各酌减3千万罚锾。

其中麦寮汽电股份有限公司罚锾新台币(下同)18亿2千万、和平电力股份有限公司13亿2千万元、长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6亿1千万元、新桃电力股份有限公司5亿5千万元、森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5亿元、星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4亿元、国光电力股份有限公司3亿8千万元、嘉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3亿7千万元、星元电力股份有限公司1亿元,总计60亿5千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