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会认定 东洋涉联合行为开罚2亿2000万
公平会认定东洋公司、美时公司涉联合行为分处2亿2000万元及美时公司6500万元罚锾。(报系资料照)
公平会接获检举,台湾东洋药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大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美时化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药厂就大肠癌用药涉及联合行为案,认定东洋公司及美时公司违反公平交易法第15条第1项联合行为禁止规定,处东洋公司2亿2000万元及美时公司6500万元罚锾。
东洋公司的友复胶囊、大冢公司的优富多胶囊及美时公司的复愈胶囊均为纳入健保给付的处方药,且为同成分、同剂型、同剂量的「三同」药品。东洋公司除了销售自有的友复胶囊外,还分别与大冢公司的优富多胶囊、与美时公司的复愈胶囊签署独家经销协议书,其中东洋与美时公司之经销协议,虽名为经销,经公平会查证实则乃双方合意使复愈胶囊不于市场上销售,违反联合行为禁制规定。
公平会认为,东洋公司与美时公司借由前述独家经销条款之约定,相互约束彼此的事业活动,合意使复愈胶囊不于市场上销售,为违法联合行为的态样。
公平会指出,如果是具有竞争关系的药厂间,利用药品产业常存有经销合作关系的特性,以签订经销协议形式而实质从事限制事业参进市场的联合行为者,即构成违法;东洋公司的友复胶囊与美时公司的复愈胶囊原来在相关市场上应有可竞争空间,但美时公司因为独家经销条款的限制,长期以来未在市场上参与竞争,最终使东洋公司得以在此三同药品市场囊括并坐稳大约8成市占率,此一联合行为除了限制彼此间竞争外,也剥夺健保体系、医疗院所及患者原本因复愈胶囊参进市场可能享有的降价利益、实质减少医师对于药品的选择,甚或对健保药价的调整不利,影响治疗大肠癌药品供需市场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