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权亦该受民主监督

吴景钦

北检针对江国庆冤罪案,又以追诉权时效已过等理由,再度对陈肇敏人为不起诉。此结果虽不令人意外,但如此的过程,却已严重侵害告诉人的诉讼权,更暴露出现行检察权缺乏外部抑制的大问题

目前对于检察官的不起诉处分,虽设有向上级检察官为再议,及再议不成得向法院为交付审判监督机制。惟得提起再议者,仅以告诉人为限,若案件无告诉人,则依《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3项,除为法定刑三年以上、无期徒刑或死刑的犯罪,而因犯嫌不足而为不起诉致须为职权再议者外,其他的案件,一旦检察官为不起诉处分即属确定,而无受上级检察官审查可能性,致造成极大的监督漏洞

而即便有告诉人为再议,但因是由上级检察官为审查,也只能算是一种自律机制,实难有翻盘的机会,就算如江国庆案般,由高检署发回北检续行侦查,但由于法条不可能规定侦查终结的时间,其结果却是拖延了一年多,才又为不起诉。而因欲向法院提起交付审判,须以再议遭驳回为前提,则告诉人必得再向高检署为再议,待其驳回后,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北检的如此拖延,实已严重侵害告诉人的权利行使,则人民的诉讼权保障,竟可因此被检察权的恣意行使所阻碍,而突显出交付审判采取再议前置违宪之处。

又告诉人就算为交付审判之提起,但在此种诉讼采取律师强制代理的高门槛下,就易让人望之却步。即便委任律师,但因其并无如检察官般的侦查权限,法院也无主动调查证据权责,欲推翻检方的不起诉处分,实属难上加难,也无怪乎,此制度实施十年多来,核准告诉人请求而视为起诉的比率,竟只有千分之零点七。也因此,现行对检察官不起诉处分的监督机制,仅算是一种司法体系内的自我监督,成效自然有限,如何建立一套外部监督机制,必是当务之急。则关于日本的检察审查会(检审会)的设计,或可为参考对象

日本因无自诉制度,诉追权限乃完全由检方所独占,再加以其起诉裁量权的庞大,自不能不有一定的制衡机制存在。虽日本也有如我国般,设有再议与交付审判的制度,却也有与我国相类似的问题存在,也因此,具有民主性外部性监督功能的检审会,即显得相当重要。

至于检审会,乃是从日本众议院的选举名册中,于地检署的管辖区域内,随机抽选出11位公民所组成。至于检审会所审查者,乃是以检察官不为起诉的处分为对象,且得向检审会申告不起诉为不当或不法者,不仅包括被害的告诉人,一般公民为犯罪检举而成为告发人者,亦可为申告。这就不易出现,因无告诉人致使某些不起诉处分不受监督的漏洞存在。而在过往,检审会所为的决议,并无拘束检察官之效力,但在2009年5月21日后,由于日本采行国民参审的裁判员制度,所以同样是由公民组成的检审会,其决议效力也改成对检察官有拘束力。所以于现今,当检审会认为不起诉处分为不当时,即可强制检察官为起诉,而为了防止检方在非其所愿下草率行事,即须由法官指定律师来替代检察官,以来为法庭论告。借由如此的程序,检察权也因此受到民主化的监督。

北检对陈肇敏等人再为不起诉后,告诉人虽必为再议,惟欲期盼高检署再为发回,甚或强制北检起诉,实已难期待,而在交付审判成功的机率亦属渺茫下,江国庆的冤罪,将注定无人可为负责,而只能靠天谴。若一个社会,只能靠因果报应正义的伸张,这是何等无奈、又是何等可悲之事。

作者吴景钦,博,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论代表本报立场。ET论坛欢迎更多参与,投稿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