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检察机关发布破产领域检察监督典型案例

9月30日,江苏省检察院召开江苏省检察机关破产领域检察监督新闻发布会,发布6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破产连环计 监督现原形——某制衣厂虚假诉讼检察监督案

2021年7月,某纺织公司依据生效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某制衣厂欠付的货款153万元。2022年3月,法院拍卖该制衣厂厂房获得拍卖款200万元。此后,周某等38人先后起诉某制衣厂及其负责人张某追索劳动报酬,经法院主持调解,某制衣厂及张某自愿偿还工人工资合计200余万元。2022年5月,周某等人向法院申请对某制衣厂进行破产清算,后向管理人申报职工债权。

2022年12月,在办理某制衣厂所涉其他案件时,高邮市检察院发现上述38件案件存在虚假诉讼嫌疑,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经查,该制衣厂负责人张某不愿偿还某纺织公司的债务,指使其亲友周某等38人冒充制衣厂工人以伪造的工资结算单作为证据,向法院起诉追索工资200余万元。张某则代表制衣厂出庭认可周某等人诉求并与之达成调解。骗取38份调解书后,张某又指使上述部分人员向法院申请制衣厂破产。法院受理后,张某再次指使周某等人向破产管理人申报职工债权,企图利用破产程序优先受偿规则侵吞拍卖款。

查明上述事实后,高邮市检察院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该38份民事调解书启动再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全部意见,依法启动再审后撤销38份民事调解书,并裁定驳回周某等38人起诉。2023年5月,张某等二人因犯虚假诉讼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23年7月,高邮市检察院与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建立防范破产案件虚假诉讼工作机制,为从源头预防和减少“逃废债”提供制度保障。

职工债权在企业破产清偿中处于优先顺位。企业负责人与他人相互串通骗取法院调解书后向管理人申报职工债权,不仅破坏社会诚信,更重要的是侵害破产企业债权人合法权益,严重扰乱企业退出机制。检察机关强化监督职能,严惩“逃废债”,筑起“篱笆墙”,保护合法债权,保障破产制度的功能有效发挥。

案例二:监督识破“假官司”履职保障“真债权”——某建设公司虚假诉讼检察监督案

某房地产公司开发住宅小区期间资金链断裂进入破产程序。2021年8月,案外人向淮安经开区检察院控告该房地产公司与某建设公司伪造工程价款结算报告并进行虚假诉讼骗取生效民事判决,企图侵害破产财产。

淮安经开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开展全面调查核实。经查,某建设公司起诉请求某房地产公司支付工程款7036.4万元并主张优先受偿权。法院依据诉讼双方无异议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判决支持某建设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另查明,某建设公司虽然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并未组织施工。某房地产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金某以房地产公司名义聘请施工班组,购买施工材料。完工后,金某委托不具备工程造价资质的某咨询公司在未审查项目图纸等资料的情况下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并操纵某建设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进行虚假诉讼,企图在破产程序中优先受偿。淮安经开区检察院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并向管理人发出虚假债权风险提示,建议暂缓确认该笔债权。2021年11月,法院撤销该案原审判决。在后续破产程序中,包含农民工工资在内的4590.4万元工程款被管理人确认为优先债权。

在破产债权中,工程款属于优先受偿债权,而虚假债权一旦得到确认将严重挤占真实债权的清偿空间。检察机关一方面锁定虚假诉讼关键证据,促使原判决撤销;另一方面向管理人发出虚假债权风险提示,保障破产案件的有序进行。

案例三:伪造债务假仲裁 检察监督辨真伪——某科技公司虚假劳动仲裁检察监督案

2020年10月,某科技公司的破产债权人向检察机关举报该公司虚构借贷关系进行虚假诉讼。灌南县检察院调查核实后建议法院撤销张某某与该科技公司借款合同案的民事调解书。因某科技公司存在“逃废债”情形,检察机关决定对该公司相关案件开展全面审查。

在查阅该公司所涉劳动仲裁案时,检察机关发现周某等10人申请的劳动仲裁案件疑似虚假仲裁,10起案件的证据仅为《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既无劳动合同,也无工资流水等其他证据佐证。10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周某等人均委托前述虚假借款合同案中的原告张某某代为领取执行款116.8万元。后检察机关调查了周某等人工资、社保及个税情况,发现某科技公司从未向周某等人发放工资,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保。经进一步调查发现,张某某系该科技公司职工,其为公司数笔债务提供担保,因公司频临破产无力还债,为了避免破产后无法足额追偿,张某某经实际控制人授意指使周某等10人虚构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张某某则以公司委托代理人身份出庭与周某等人达成调解。然后,张某某再指使周某等人申请强制执行,并以受托人身份从法院领取执行款。经检察建议,10份虚假劳动仲裁调解书已被撤销,案涉116.8万元已全部执行回转,并交付破产管理人作为破产财产依法向债权人分配。张某某被公安机关以虚假诉讼罪立案侦查。

破产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破产机制对于当前营商环境的优化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虚假诉讼转移财产的行为,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检察机关积极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开展破产领域虚假诉讼监督,追回被恶意转移的财产,切实维护了真实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虚构债权“执转破”检察监督防逃债——某电子制造公司虚假劳动仲裁检察监督案

某电子制造公司因经营不善负债近900万元。2020年7月,该公司厂房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款200余万元将在2021年底发放。2021年10月,王某等13人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某电子制造公司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200余万元。该电子制造公司认可王某等人诉求,双方迅速达成调解,获取了13份仲裁调解书。同年11月,王某等人申请强制执行,并申请某电子制造公司破产清算。

2022年2月,常州市天宁区检察院在开展破产程序检察监督中发现上述13份调解书涉嫌虚假劳动仲裁。经调查核实,征收补偿款被债权人申请法院查封后,某电子制造公司负责人张某为了侵占征收补偿款,找来亲友王某等13人冒充公司职工,通过伪造工资结算凭证,造成公司拖欠200余万元工资的假象。张某又指使王某等人申请劳动仲裁,自己则代表公司出庭应诉,操纵双方达成和解。骗取仲裁调解书后,张某又指使王某等人申请强制执行,并通过“执转破”申请某电子制造公司破产清算,企图利用破产程序中职工债权优先受偿的规定,套取200余万元征收补偿款。

2022年7月,常州市天宁区检察院建议劳动仲裁委撤销13份虚假仲裁调解书,同时建议法院终结执行、审慎启动企业破产程序,并将张某、王某等人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后劳动仲裁委依法撤销了13份劳动仲裁调解书;法院依法终结13起案件的执行程序,也未启动破产程序;张某、王某等4人因犯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检察机关切实加大对“执转破”程序中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单位撤销劳动仲裁调解书、终结执行程序、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有效惩治了“逃废债”行为,维护企业破产秩序,助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案例五:织密“安全网” 守好“钱袋子”——某清算事务所挪用破产企业资金检察监督案

2017年至2020年,某清算事务所担任南通某重工公司等4家企业的破产管理人。履职期间,该所负责人邵某某先后7次挪用破产企业资金,累计达995万元。

2022年3月,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履职中获取邵某某挪用破产企业资金线索。经深入调查发现,邵某某挪用破产企业资金出借给亲友周转、购房等。单笔挪用资金达500万元,但邵某某的行为因挪用时间短、并已归还,未达到挪用资金罪刑事立案标准。

管理人挪用破产企业资金,不仅违反法定职责,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还给破产财产带来极大安全隐患。案涉破产企业资金虽已及时收回,未造成重大损失,但依然暴露出破产管理人风险意识淡薄、财务监督制度不健全、行业规范落实不到位等管理漏洞。2023年3月,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向南通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强化对管理人勤勉尽责、忠实履职的引导,健全内外部监管机制,加强对破产企业资金安全监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破产管理人协会采纳检察建议,与法院共同制定了破产案件财产管理规范,完善了破产案件资金监管银行入册等管理制度,实现破产案件资金全流程监管。案涉清算事务所被取消破产管理人委托备选资格。

破产案件监督是民事检察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以点带面,透过个案发现破产企业资金监管漏洞并提出检察建议,完善了破产财产监管机制,促进了破产制度健康发展。

案例六:金融信用早修复 破产重整焕新生——某泵业公司破产重整金融信用修复案

2020年,某泵业公司因经营困难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湖南某公司投资8000余万元参与重整。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该泵业公司发现,原有不良金融信用记录延续至重整后的公司,导致其无法办理信贷类金融业务,影响正常经营。

2022年初,某泵业公司向靖江市检察院反映上述问题。靖江市检察院走访了解该公司的重整情况,与办理重整案件的法院沟通,并与征信管理机构进行座谈,发现问题症结:该公司破产重整后沿用原有名称及机构代码,导致重整后的公司仍处于失信状态,无法通过融资审批。

靖江市检察院认为,该泵业公司重整成功后,投资主体、股权结构等已发生根本性改变,不应再受企业重整前不良信用的影响。遂于2022年7月建议法院积极与商业银行等债权人协商重整企业的金融信用修复事项,同时建议征信管理机构依法督促商业银行及时采取信用修复措施。2022年9月,靖江市检察院协调征信管理机构与4家商业银行召开会议,拟定该泵业公司的金融信用修复方案。2022年10月,相关商业银行按照既定方案对征信系统内该公司所涉的12条失信信息予以更新,添加重整完毕的备注。该公司金融信用得以修复,经营步入正轨。针对重整企业普遍存在的信用修复难题,靖江市检察院形成专题调研报告,推动金融监管部门从机制层面研究解决。

破产重整是通过法定程序挽救有再生希望企业的有效途径,具有重要经济和社会意义。检察机关针对重整企业面临的金融信用修复困境,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破解金融信用修复的现实难题,支持企业重建信用,为企业正常经营提供有力司法支持。

文/苏检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