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第二批检察听证典型案例
人民网北京6月10日电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消息,6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检察听证:让公平正义看得见”新闻发布会,通报去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检察听证工作开展情况,并发布检察听证典型案例(第二批)。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分别是云南陈某刑事申诉案、内蒙古额某申请民事诉讼监督案、天津张某、付某申请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案、广东督促某区生态环境局履职行政公益诉讼案、浙江督促保护嘉兴市国界桥行政公益诉讼案和上海丁某等9人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负责人表示,这批典型案例涉及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充分展示了新时代检察机关以检察听证防范化解矛盾纠纷,用精准履职深化司法民主公开的实践。
据了解,2020年至2021年4月,全国四级检察院共对4.5万件存在争议、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组织了听证会,其中2021年前四个月平均每月组织听证会4000多次,比2020年月平均数增加了一半以上。目前,全国97%的市级院和基层院都已召开检察听证会,北京、天津、上海、安徽、福建等21个省市已实现检察听证工作三级院全覆盖。
检察听证典型案例(第二批)
案例一:云南陈某刑事申诉案
2012年12月至2015年2月间,申诉人陈某以种植茶树为目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陆续砍伐林木。经技术鉴定,采伐的林木活立木蓄积为41.685立方米。2015年3月21日,陈某被云南省景谷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景谷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4日,景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陈某犯滥伐林木罪,向景谷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县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自己砍伐的林木不属于国有林,自己有林地经营权证,不属于滥伐,不构成犯罪。经向县档案馆、镇农业服务中心、村委会核查,县法院无法证实陈某的合法经营权,对其辩解理由不予采信。鉴于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县法院对其从轻处罚,以滥伐林木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陈某不服,向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中级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陈某上诉,维持原判。陈某仍不服,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2020年10月,陈某向普洱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普洱市检察院”)提出申诉,认为其行为只是在自己承包的农耕地上清理杂木、杂草,而非在国有林地滥伐林木,不构成滥伐林木罪。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做实做细阅卷工作,找准案件症结所在。普洱市检察院承办人认真审查全部卷宗材料,向一审公诉案件承办人详细了解原案办理情况,研究了相关法律规定,认为本案中陈某砍伐的林木权属存在争议,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仍然应以滥伐林木罪论处,两审法院认定陈某犯滥伐林木罪符合法律规定。但裁判文书将该林地表述为“国有林”,表述不准确,虽然不足以影响案件定性,但却是申诉人坚持自己不构成犯罪的主要原因。为了打开申诉人心结,可以通过公开听证向其充分释法说理。
(二)听证员专业解读,打开当事人心结。征得申诉人同意后,普洱市检察院在2021年1月26日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原县林业草原局工作人员)、特约检察员(原县林业草原局副局长)、人民监督员、社区书记等5人担任听证员。听证会上,申诉人陈某充分表达了申诉理由和请求,原案公诉人阐述了本案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听证员就申诉人采伐林木是否办理了采伐许可证、在原案办理过程中是否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或者重新申请鉴定等矛盾焦点提出问题,并对申诉人提出的耕地撂荒长出的树木及管理等林业、农业方面的问题作了专业解答,解释了被伐林木的权属问题。申诉人在与听证员问答交流中逐渐认识到即使是在自家农田上砍树,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也属于违法。
(三)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促使申诉人息诉服判。听证员进行评议后,一致认为原案裁判定罪无误,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陈某对检察机关认真组织听证会,让其充分表达诉求、由专家详细解答疑问、尊重其权益的方式表示满意,认为听证会解开了他多年心结,他愿意息诉罢访。听证会后,陈某对普洱市检察院作出的不支持其申诉理由的《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表示信服,没有不同意见,并在宣布笔录上亲笔写下“我同意息诉罢访”。
【典型意义】
找准病根才能开出良方。检察机关践行司法为民宗旨,通过认真审查案件,找到打开当事人心结的钥匙。在准确把握案件争议焦点的基础上,组织召开听证会,由听证员和检察官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政策解读、人情事理等多角度、全方位深入释法说理,能够有效促进息诉罢访,以公开促公正、赢公信。
案例二:内蒙古额某申请民事诉讼监督案
【基本案情】
拉某与敖某均为内蒙古科右前旗某村(蒙古语“嘎查”)蒙古族牧民,两家草牧场相邻。1998年某村委员会重新调整草牧场承包关系,拉某、敖某就部分草场使用权产生纠纷。2001年,拉某诉某村至科右前旗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科右前旗法院”),请求认定某村委员会与敖某签订的草牧场承包合同无效,恢复拉某对涉案草场的使用权。2001年12月9日,科右前旗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为某村委员会在未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也未征得拉某同意的情况下,将拉某承包的部分草牧场划分给第三人敖某并与之签订的草牧场承包合同无效。某村委员会不服一审判决,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兴安盟法院”)提出上诉。2002年6月17日,兴安盟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后,敖某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内蒙古高院”)申诉,要求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内蒙古高院要求兴安盟法院复查该案。2015年3月26日,兴安盟法院裁定再审。此时,拉某、敖某已去世,额某(拉某之子)、陈某(敖某之女)作为二人继承人继续参加诉讼。2016年5月12日,兴安盟法院作出再审民事判决,认为敖某与某村签订的承包草牧场合同已经履行多年。虽然某村未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也未经拉某同意,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1998年11月4日颁布实施,1997年某村并未设立村民代表大会制度,合同订立时该法并未实施,本案不适用。落实草牧场“双权一制”合同时,拉某和敖某分别与某村签订了草牧场承包合同,符合当时法律政策,且两份合同确定的草牧场四至界限不重合,某村与敖某订立的草牧场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原一、二审判决不当,敖某申请再审理由成立。兴安盟法院再审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驳回拉某诉讼请求。额某不服再审判决,在2019年向内蒙古兴安盟检察分院(以下简称“兴安盟检察分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深入调查核实,了解案件情况。兴安盟检察分院受理该案后,了解到自1998年产生草场使用权纠纷以来,拉某、敖某两家数次发生激烈冲突,当地政府部门及派出所曾多次出面调解处理。由于当事人是蒙古族,兴安盟检察分院指派蒙汉双语检察官承办。承办检察官数十次当面或者打电话与当事人交流,充分了解双方诉求,并多次前往争议草场实地了解、走访草原管理部门、村委员会,调查了解草场使用权纠纷始末。经征求当事人意见,兴安盟检察分院在2020年6月5日组织了公开听证会。
(二)做好听证会准备,切实提升办案质效。听证会前,检察机关向当事人详细介绍了听证会程序,保证当事人全面了解听证会的流程和作用。根据案件性质和邻里纠纷的长期性,兴安盟检察分院邀请了当地林业和草原局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丰富调解经验的乡司法所、边境派出所工作人员等担任听证员。听证会就在科尔沁草原纠纷草场举行,邻近牧民可以到场旁听。
(三)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用心用情促成和解。听证会上,林业和草原局工作人员利用专业仪器对照双方草牧场使用证书标注边界进行精准定位,当事人围绕纠纷事实和现场测量结果发表意见,听证员、检察官深入释法说理,详细解释有关政策。经过长达7个小时的草场听证会,额某和敖某子女终于对草场边界逐渐达成了共识,按照新界限签订了和解协议。工作人员现场为双方打桩定界,额某当场撤回了监督申请。2021年4月,检察官赴当地回访,双方按和解协议划定界限各自经营,两家关系融洽,没有再发生任何纠纷,一场持续22年、跨两代人的纠纷终于得到彻底化解。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用心用情办好群众身边的案件,从矛盾纠纷根源出发,深入调查核实,细致沟通了解,结合少数民族地区特点,在纠纷现场组织公开听证会,请听证员现场解答、调解疏导,搭起当事人之间重归于好的“连心桥”,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解难事,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了司法的公平正义。
案例三:天津张某、付某申请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案
【基本案情】
2000年,张某、付某购买了天津市某小区住宅。因小区南侧一闲置空地的开发使用问题,张某、付某等小区业主与小区开发商长期存在民事纠纷。2019年6月,小区开发商未经规划部门审批,在争议地块建设围墙。张某、付某和小区其他业主多次与开发商沟通未果,便将开发商正在建设的部分围墙推倒,张某、付某因此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二人不服行政处罚,2019年向天津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但市公安局维持了处罚决定。随后,二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但一审、二审和申请再审均未得到法院支持。2020年12月19日,张某、付某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下简称“天津市二分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天津市二分院审查认为该案属于典型的行政、民事争议交织案件,引发争议的根源是付某、张某等小区业主与开发商之间长达20年的民事纠纷。为一揽子解决争议,天津市二分院在2021年3月26日召开公开听证会。
(一)听证会前充分准备,查明分歧事实。听证会召开前,检察机关调取了关联案件卷宗材料,分析研判了基本事实,多次接访张某、付某,全面听取申请人诉求,并与公安机关充分沟通,了解了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过程。此外,联合城市规划部门、综合执法部门前往开发商公司调研,掌握了争议地块的规划性质、围墙建设审批等关键问题。在充分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检察机关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教授等3人担任听证员,并提前向听证员介绍了基本案情、争议焦点和相关法律规定。因该案所涉民事纠纷,天津市二分院通知小区开发商也派员参加听证会。
(二)听证会参加人充分发表意见,确保听证质效。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案件事实,听证会参加人进行了十余回合的陈述、提问、辩论。听证员结合案件事实和听证会现场情况,深入提问。经认真评议后,听证员形成一致意见,认为申请人推倒围墙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能够达到教育和惩治的效果,但开发商建围墙也存在过错,应予纠正。同时评议意见还分别指出了申请人和行政机关、第三方在化解矛盾争议时的不当之处。张某、付某、公安机关、小区开发商都一致认可听证员的意见,表示愿意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妥善解决纠纷。
(三)跟踪落实听证会成果,促进争议实质性化解。听证会后,检察机关继续与当事人沟通协调,参考听证员意见,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处理方案,并组织召开了争议化解协调会。在多方见证下,当事人就该案行政争议和背后的民事纠纷化解达成了一致意见。张某、付某撤回了监督申请并承诺息诉罢访。街道执法部门、小区开发商承诺将就争议地块的开发加强与小区业主沟通,充分保障小区居民的合法权益。该案的行政、民事争议最终得到了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
行政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着大量行政、民事争议相交叉的情形,关联民事争议的解决对促成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具有重要的影响。为了一揽子解决行民交叉案件,检察机关全面考量案件争议焦点,通过公开听证会的形式,查明行政争议背后的民事争议,找准产生矛盾纠纷的根源。通过各方参与的公开听证会,搭建当事人沟通了解的平台,由检察官、听证员充分释法说理,消除意见分歧,有效推动案结事了人和政和。
案例四:广东督促某区生态环境局履职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某公司成立于1994年,从事漆包圆铜线生产,生产中会排放工业废气。企业位于工业用地,2014年,距离企业厂区110米左右的地方用地规划改变,开始修建居民住宅楼。2019年随着居民入住,周边居民开始向某区生态环境局投诉某公司废气扰民,各类上访达千余次,国家信访局和国家环保总局交办投诉件300多件,并曾多次引发群体性事件。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宝安区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线索后,发现某区生态环境局行政不作为行为可能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在2020年10月立案,成立以检察长为主办检察官的办案组,开展调查核实。经调查发现,某区生态环境局怠于履职,未及时发现、制止某公司擅自关闭废气处理设备的环境违法行为。由于案件涉众面广,事关居民生活环境,为了更好地履行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监督职责,宝安区检察院在2020年11月5日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
(一)制定详细听证方案,搭建高规格听证平台。宝安区检察院通过约谈涉案企业代表及行政主管部门、会见群众代表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并制定了详细的听证方案。听证会由宝安区检察院检察长主持,邀请3名市人大代表、2名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某区生态环境局局长、环境保护专家、居民区业主代表、某公司代表等17人参加了听证会。高规格的听证会平台向人民群众展示了检察机关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化解陈年积案的信心和决心,也让参与部门更加重视。
(二)线上同步直播,以公开促公正赢公信。听证会上,宝安区检察院通过多媒体示证方式,详细介绍了案件情况,听证会参加人分别进行了多轮提问、讨论和说明。网络直播间的线上主持人向网民解释检察听证会的流程,向听证会现场反馈网民所提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实时互动,充分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与监督权。长达三小时的听证会直播,在线人数近2万人,很多网友在网络评论区留言为检察机关深入细致的工作点赞。
(三)分析深层次原因,寻求最佳解决方案。听证会融入了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磋商程序,在厘清行政机关责任的基础上,检察机关主导听证会参加人共商保障居民生活质量和企业正常生产的最优解决方案,把在诉前实现维护公益目的作为听证目标。生态环境局介绍了有关执法情况,听证员解释了废气排放检测的方法,提出了督促企业进行污染工艺搬迁的建议,某公司、居民代表充分交流了有关意见。听证会后,生态环境局要求某公司将废气处理设备全部开启,同时督促该公司制定了企业搬迁计划。目前,22台漆包机已被搬迁至异地厂区,其余厂内漆包机也已停止工作。鉴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标已经达到,宝安区检察院依法终结案件,并将该情况及时告知了听证员。多次前往国家信访局投诉的群众代表在信访局回访文书上签下了息诉罢访意见。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既要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也要督促行政机关履职尽责,及时维护被侵害的社会公共利益,为人民群众办好实事、办实好事。通过公开听证会,检察机关搭建各方交流平台,释法说理,请听证员专业解读、献计献策,当事人共同研究讨论,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侵权行为人采取措施停止侵权,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案例五:浙江督促保护嘉兴市国界桥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国界桥位于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洪合村,清嘉庆十六年(1811年)修建,是嘉兴市1981年确定的第一批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桥的部分桥体位于驻地部队院内。由于国界桥附近没有设立军事管理区标志牌,为防止非军事人员进入营区影响军事安全,国界桥桥面中段修建了一面砖混隔离墙。隔离墙存续20多年,桥墩已出现下陷、桥面已有裂缝,存在社会公共安全隐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嘉兴市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该案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军地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协作工作的意见》,在2020年9月10日向中国人民解放军杭州军事检察院(以下简称“杭州军事检察院”)移送案件线索,并联合杭州军事检察院开展调查取证。经调查查明,建造隔离墙导致国界桥桥墩一定程度下沉、桥身松动位移,由于没有设置隔离防护设施,给社会公共安全带来隐患。属地政府没有设立军事管理区标志牌,国防军事利益也没有得到有效保护。经上级院批准,嘉兴市检察院、杭州军事检察院在2020年12月3日联合向相关单位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加强国界桥文物和国防军事利益保护,保障公共安全。为解决国界桥修复保护及军事管理区标志牌设置中存在的问题,军地检察机关在2020年12月24日共同组织召开听证会。
(一)军地协同做好听证会准备。作为浙江省军地检察机关共同办理的首例案件,听证会由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主持,解放军东部战区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参加,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派员指导。同时,由于案件涉及文物保护、国防军事等专业问题,听证会邀请了文物专家、军事专家、法学教授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听证员,请人民监督员监督,请属地乡镇、基层组织代表等参加。
(二)充分讨论形成解决方案。听证会上,嘉兴市检察院、杭州军事检察院检察长作为承办人介绍案情,主持人明确了需要重点讨论的问题。文物专家对国界桥修复保护措施、军事专家对军事管理区标志牌及防护隔离设施设置、法律专家对国界桥保护责任主体分别发表了意见。听证会参加人围绕隔离墙拆除方式、拆除后防护设施设置、避免古桥损害等重点问题进行了讨论。主持人在总结归纳各方观点的基础上,明确了拆除隔离墙、加固桥墩、在古桥南岸设置隔离防护设施、设立军事管理区标志牌等保护方案。
(三)跟进监督力促整改落实。根据听证会确定的修复保护方案,嘉兴市检察院和杭州军事检察院切实加强跟进监督,采取实地走访、联合文物专家评估等方式,督促听证会确定的各项整改措施落地落实。目前,影响国界桥安全的隔离墙已经拆除完毕,并妥善设置了军事管理区标志牌。国界桥原先存在的桥面、桥墩安全隐患随着整改措施的落实已经消除,文物风貌得到全面保护。
【典型意义】
文物和国防军事利益都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领域。军地检察机关加强协作,有效整合资源,协同开展公益诉讼互涉案件办理,通过公开听证会,畅通属地政府和驻地部队信息沟通渠道,为开展落实相关工作奠定了扎实基础。邀请专业人员担任听证员,解决诉前检察建议落实中的专业问题,确定最优方案,守护公众安全,保护国防军事利益。
案例六:上海丁某等9人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0年,季某在担任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某村村民委员会残疾人工作助理员(以下简称“助残员”)期间,编造买房装修等虚假事由骗取其辖区内残疾人钱款。丁某、陆某、沈某、黎某、朱甲、朱乙等6名残疾人和俞某、胡某、杨某等3名残疾人家属,共9名被害人经济损失约16.6万元。由于季某不具有赔偿能力,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金山区检察院”)告知上述被害人可以申请国家司法救助。2021年1月5日,被害人向金山区检察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2021年1月8日,金山区检察院以季某涉嫌诈骗罪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2月3日,季某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检察履职情况】
丁某等9名被害人属于残疾人弱势群体,引起社会关注,为缓解其生活困难,传递检察温暖,做到公正救助,金山区检察院在2021年1月19日召开了国家司法救助公开听证会。
(一)扎实做好听证会预案。检察机关围绕涉案被害人经济困难状况开展调查核实,通过询问村委会干部、知情村民等方式,全面了解他们的身体状况和遭受犯罪侵害的财产损失情况,并联合村委会工作人员释法说理,告知其司法救助听证的依据和程序。金山区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案发村村委会干部和律师代表等担任听证员,向听证员提前介绍了案情和国家司法救助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了听证前预备会议,确定听证议题,制定了有针对性的听证会预案。
(二)采纳听证员多元化救助意见。听证会上,听证员对司法救助的性质及救助金标准提出了问题,承办检察官作出了详细说明。经评议后,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司法救助的决定,并建议对本案被害人开展法律援助、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多元化救助。从保护弱势群体权益角度出发,检察机关当场采纳了听证员意见。
(三)督促有关工作建议落实。听证会后,金山区检察院主动为申请人联系该区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搭建司法救助和社会救济有效衔接机制。在多方共同努力下,丁某等9名申请人成为专门备案的经济帮扶对象。2021年春节前夕,金山区检察院为丁某等9名申请人发放了8.1万元救助金,案发镇的残疾人联合会给申请人发放了困难经济补助款。另外,金山区检察院还向区残疾人联合会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加强对助残员的管理教育,杜绝类似案件发生。金山区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检察建议,明确了责任主体,强化了对助残员的监督管理。
【典型意义】
扶持、救助社会弱势群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依法打击侵害残疾人权益的刑事犯罪,通过听证会的方式,释法说理,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以高质量的检察履职实现对弱势群体的公正及时救助,落实法律援助、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多元化救助,解决好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检察温暖。